商品名稱
富邦產物汽車鑰匙損失保險
核准、核備或備查文號
113.06.11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3.04.03金管保產字第11304163572號函修正
核准、核備或備查日期
113.06.11

 

承保內容
商品文號:113.06.11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3.04.03金管保產字第11304163572號函修正

被保險汽車在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被保險汽車之汽車鑰匙因發生遺失或遭受竊盜、強盜、搶奪事故致毀損滅失,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至原製造商或其代理商、經銷商所生複製鑰匙之費用,負賠償之責。
依前項約定,本公司於保險期間內應負賠償責任最高以本保險契約約定之保險金額為限,且理賠申請次數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汽車發生第一項之承保事故時,汽車鑰匙若為晶片鑰匙,被保險人需通知原廠註銷該晶片鑰匙。


不保事項
因下列事項所致被保險汽車之汽車鑰匙發生承保事故者,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一、因敵人侵略、外敵行為、戰爭或類似戰爭之行為(不論宣戰與否)、叛亂、內戰、軍事演習或政府機關之徵用、充公、沒收、扣押或破壞所致。
二、因恐怖攻擊所致之毀損滅失。
三、因核子反應、核子能輻射或放射性污染所致。
四、被保險人或被保險汽車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或駕駛人之故意或唆使之行為所致。
五、被保險汽車因出租予人或作收受報酬載運乘客或貨物等類似行為之使用所致。
六、因腐蝕、鏽垢或自然耗損所致者。
七、非因外來意外事故所致者。
八、因被保險人之家長、家屬、受僱人或被許可使用之人或管理之人等竊盜、侵佔行為所致之毀損滅失。
九、在出租予人或有償載運乘客或貨物、出售、附條件買賣、出質、留置權等債務關係存續期間所發生之毀損滅失。
十、具備汽車鑰匙功能之行動裝置本體之毀損滅失。



保單條款

保單條款

附加費用率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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