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名稱
富邦產物電動車供電配備責任暨費用補償保險
核准、核備或備查文號
112.05.30富保業字第1120006891號函備查
核准、核備或備查日期
112.05.30

 

承保內容
商品文號:111.12.13金管保產字第1110465168號函核准;112.05.30富保業字第1120006891號函備查。


本保險契約承保之險種,得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後就下列各類別同時或分別訂定之:
一、租賃電池損失責任保險(電動機車適用)
二、充電座損失及費用補償保險(電動汽車適用)
三、充電座責任保險(電動汽車適用)


不保事項
【共同不保事項】
有下列事項所致之賠償責任或毀損滅失,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一、因敵人侵略、外敵行為、戰爭或類似戰爭之行為(不論宣戰與否)、叛亂、內戰、軍事演習或政府機關之徵用、充公、沒收、扣押或破壞所致。
二、因核子反應、核子能輻射或放射性污染所致。
三、被保險人故意或唆使行為所致。
四、因罷工、暴動或民眾騷擾所致。
五、任何罰金、罰緩、違約金或懲罰性賠償金。
六、被保險人以契約或協議所承受之賠償責任。但縱無該項契約或協議存在時仍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者,不在此限。
七、直接或間接基於、關於、肇因於或可歸責於電子資料之無法使用、功能減損、修復、重製、取代或復原所產生任何性質之損失、責任、賠償請求、費用或支出。

【租賃電池損失責任保險(電動機車適用)】
本公司對於下列情形下被保險電池之損失,不負賠償之責:
一、列名電動車因出租予人或作收受報酬載運乘客或貨物等類似行為之使用所致者。
二、被保險人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規定之情事之一。
三、被保險人有吸毒、服用安非他命、大麻、海洛因、鴉片或服用、施打其他違禁藥物之情事。
四、被保險人有從事犯罪或逃避合法逮捕之行為。
五、列名電動車因供教練開車或參加競賽或為競賽開道或試驗效能或測驗速度所致者。
六、被保險人因受酒類影響駕駛列名電動車所致者。前述所稱受酒類影響係指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駕駛汽車,其吐氣或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超過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定之標準。
七、列名電動車因於交由汽車修理、停車場(包括代客停車)、加油站、汽車經銷商或汽車運輸等業在其處置期間所致者。
八、未經電池所有權人同意而拆解或維修被保險電池所致者。
九、因列名電動車被扣押所致者。
十、修復或重置被保險電池費用以外之附帶損失賠償費用。

【充電座損失及費用補償保險(電動汽車適用)】
本公司對於下列事項,不負賠償之責:
一、任何因自行改裝、拆卸原裝零件,或添裝其他設備,所致之毀損滅失。
二、直接或間接因電力供應不正常或中斷所致之毀損滅失。
三、被保險充電座之磨損、腐蝕、氧化、鏽垢、變質及自然耗損。
四、製造商或供應商依法或依約應負責賠償之毀損滅失。
五、消耗性或需定期更換之零組件之毀損滅失。但與本體同時受損者,不在此限。
六、受損之被保險充電座未經修復完妥,逕行使用所致之毀損滅失。
七、未依有關法令規定及製造廠商之裝配使用規範及建議事項使用被保險充電座所致之毀損滅失。
八、非因外來意外事故直接所致機件損壞或電器及機械之故障。
九、被保險充電座之使用以提供他人充電獲取報酬之營利商業為目的。
十、因颱風、龍捲風、地震、海嘯、冰雹、洪水、因雨積水或土石流所致之毀損滅失。

【充電座責任保險(電動汽車適用)】
因下列事項所致之賠償責任,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一、被保險人、被保險人之家長、家屬及其執行職務中之受僱人體傷、死亡或其財物受有損害之賠償責任。
二、被保險人向人租借、代人保管、管理或控制之財物,受有損失之賠償責任。
三、因使用被保險充電座充電所致充電車輛毀損滅失之賠償責任。
四、被保險充電座之使用以提供他人充電獲取報酬之營利商業為目的。


保單條款

保單條款

附加費用率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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