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名稱
富邦產物汽車刑事訴訟律師費用補償保險
核准、核備或備查文號
111.03.07富保業字第1110000738號函備查
核准、核備或備查日期
111.03.07

 

承保內容
商品文號:111.03.07富保業字第1110000738號函備查。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傷害或死亡,因涉及(業務)過失傷害、(業務)過失重傷害、(業務)過失致人於死之刑事責任所發生之律師費用,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不保事項
不保事項(一)
有下列事項所致之賠償責任者,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一、因敵人侵略、外敵行為、戰爭或類似戰爭之行為(不論宣戰與否)、叛亂、內戰、軍事演習或政府機關之徵用、充公、沒收、扣押或破壞所致。
二、因核子反應、核子能輻射或放射性污染所致。
三、被保險人或被保險汽車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或駕駛人之故意或唆使之行為所致。
四、被保險汽車因出租予人或作收受報酬載運乘客或貨物等類似行為之使用所致。
五、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規定情形之一而駕駛被保險汽車。
六、因吸毒、服用安非他命、大麻、海洛因、鴉片或服用、施打其他違禁藥物而駕駛被保險汽車。
七、駕駛被保險汽車從事犯罪或逃避合法逮捕之行為所致。
八、因罷工、暴動或民眾騷擾所致。
九、被保險汽車因供教練開車或參加競賽或為競賽開道或試驗效能或測驗速度所致。
十、被保險人或駕駛人因受酒類影響駕駛被保險汽車所致。前述所稱受酒類影響係指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駕駛汽車,其吐氣或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超過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定之標準。
十一、因尚未裝載於被保險汽車或已自被保險汽車卸下之貨物所引起之任何賠償責任。但在被保險汽車裝貨卸貨時所發生者,不在此限。
十二、乘坐或上下被保險汽車之人傷害或死亡或其財物受有損失所致之賠償責任。
十三、被保險人、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之人、駕駛被保險汽車之人、被保險人或駕駛人之家長、家屬及其執行職務中之受僱人傷害或死亡所致之賠償責任。
十四、被保險人、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之人、駕駛被保險汽車之人、被保險人或駕駛人之家長、家屬及其執行職務中之受僱人所有、使用、租用、保管或管理之財物受有損害所致之賠償責任。
十五、被保險汽車因其本身及其裝載之重量或震動,所致橋樑、道路或計量臺受有損害所致之賠償責任。
十四、被保險汽車因交由汽車修理、停車場(包括代客停車)、加油站、汽車經銷商或汽車運輸等業在其處置期間所致之賠償責任。
十五、被保險汽車附掛之其他汽車或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附掛之拖車、全拖車或半拖車,未經本公司同意附掛者,或非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附掛之拖車、全拖車或半拖車所致之賠償責任。

不保事項(二)
本公司對於被保險人發生本保險契約之承保事故,除(業務)過失傷害、(業務)過失重傷害或(業務)過失致人於死之刑事責任外,同時涉及肇事逃逸或遺棄罪或其他刑事責任者,不負賠償責任。
前項被保險人經法院判決確定除(業務)過失傷害、(業務)過失重傷害或(業務)過失致人於死外,無其他刑事責任者,本公司仍負賠償之責。



保單條款

保單條款

附加費用率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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