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名稱
富邦產物電動車保險共同條款(自用)
核准、核備或備查文號
113.06.18富保業字第1130002476號函備查
核准、核備或備查日期
113.06.18
承保內容
商品文號:113.06.18富保業字第1130002476號函備查。
本保險契約之車輛適用範圍,僅限使用電池供應電力,無搭載內燃機之純電動車(包括純電動機車),不包括燃油車、油電混合動力車或輕油電車等具有傳統內燃機或燃料電池之車輛。
本保險契約之承保範圍得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就下列各類別同時或分別訂定之:
一、電動車第三人責任保險(自用)。
二、車體損失保險(以下三式擇一約定):
1.電動車車體損失保險甲式(自用)。
2.電動車車體損失保險乙式(自用)。
3.電動車車體損失保險丙式(自用)。
三、電動車竊盜損失保險(自用)。
不保事項
不保事項(ㄧ)
有下列事項所致之賠償責任或被保險汽車毀損滅失者,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一、因敵人侵略、外敵行為、戰爭或類似戰爭之行為(不論宣戰與否)、叛亂、內戰、軍事演習或政府機關之徵用、充公、沒收、扣押或破壞所致。
二、因恐怖攻擊所致之毀損滅失。
三、因核子反應、核子能輻射或放射性污染所致。
四、被保險人或被保險汽車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或駕駛人之故意或唆使之行為所致。
五、被保險汽車因出租予人或作收受報酬載運乘客或貨物等類似行為之使用所致。
六、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二項規定情形之一而駕駛被保險汽車。
七、因吸毒、服用安非他命、大麻、海洛因、鴉片或服用、施打其他違禁藥物而駕駛被保險汽車。
八、駕駛被保險汽車從事犯罪或逃避合法逮捕之行為所致。
九、被保險人或駕駛人因受酒類影響駕駛被保險汽車所致。
前項第九款所稱受酒類影響係指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駕駛汽車,其吐氣或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超過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定之標準。
不保事項(二)
下列事項所致之賠償責任或被保險汽車之毀損滅失,非經本公司書面同意加保者,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一、因罷工、暴動或民眾騷擾所致。
二、被保險汽車因供教練開車或參加競賽或為競賽開道或試驗效能或測驗速度所致。
三、充電期間因充電所致。
保單條款
保單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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