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名稱
富邦產物電動車竊盜損失保險(自用)
核准、核備或備查文號
113.06.18富保業字第1130002481號函備查
核准、核備或備查日期
113.06.18

 

承保內容
商品文號:113.06.18富保業字第1130002481號函備查。

被保險汽車在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竊盜、搶奪、強盜所致之毀損滅失,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不保事項
不保事項(一)
被保險汽車因下列事項所致之毀損滅失,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一、被保險人因被保險汽車之毀損滅失所致之附帶損失,包括貶值及不能使用之損失。
二、因腐蝕、銹垢或自然耗損之毀損。
三、非因外來意外事故所致被保險汽車機件損壞或電器、電池及機械之故障。
四、置存於被保險汽車內之衣物、用品、工具、未固定裝置於車上之零件或配件之毀損滅失。
五、輪胎及備胎 (包括內胎、外胎、鋼圈及輪帽)非與被保險汽車同時被竊所致之損失。
六、因被保險人之家長、家屬、受僱人或被許可使用之人或管理之人等竊盜、侵佔行為所致之毀損滅失。
七、因車體損失保險所承保事故所致之毀損滅失。

不保事項(二)
被保險汽車因下列事項所致之毀損滅失,非經本公司書面同意加保者,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一、固定裝置於被保險汽車之零件、配件非與被保險汽車同時被竊所致之損失。
二、在出租予人或有償載運乘客或貨物、出售、附條件買賣、出質、留置權等債務關係存續期間所發生之毀損滅失。
三、非因外來意外事故所致電池自燃或爆炸導致被保險汽車之毀損滅失。



保單條款

保單條款

附加費用率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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