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名稱
富邦產物電動車代車費用補償保險
核准、核備或備查文號
113.06.18富保業字第1130002494號函備查
核准、核備或備查日期
113.06.18

 

承保內容
商品文號:113.06.18富保業字第1130002494號函備查。

本保險契約之承保範圍得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後,要保人得就下列各款之險種類別分別或同時約定之:
一、車對車碰撞代車費用補償保險。
二、竊盜代車費用補償保險。



不保事項
共同不保事項
被保險汽車因下列事項所致之毀損滅失,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一、因敵人侵略、外敵行為、戰爭或類似戰爭之行為(不論宣戰與否)、叛亂、內戰、軍事演習或政府機關之徵用、充公、沒收、扣押或破壞所致。
二、因恐怖攻擊所致之毀損滅失。
三、因核子反應、核子能輻射或放射性污染所致。
四、被保險人或被保險汽車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或駕駛人之故意或唆使之行為所致。
五、被保險汽車因出租予人或作收受報酬載運乘客或貨物等類似行為之使用所致,但被保險汽車行照行車執照登載為營業用車或長期租賃汽車者,不在此限。
六、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二項規定情形之一而駕駛被保險汽車。
七、因吸毒、服用安非他命、大麻、海洛因、鴉片或服用、施打其他違禁藥物而駕駛被保險汽車。
八、駕駛被保險汽車從事犯罪或逃避合法逮捕之行為所致。
九、被保險人或駕駛人因受酒類影響駕駛被保險汽車所致。
十、因罷工、暴動或民眾騷擾所致。
十一、被保險汽車因供教練開車或參加競賽或為競賽開道或試驗效能或測驗速度所致。
十二、在出租予人或有償載運乘客或貨物、出售、附條件買賣、出質、留置權等債務關係存續期間所發生之毀損滅失。
十三、被保險汽車於修復完成後,倘被保險人拒絕受領被保險汽車或未能於領車通知日領取者,因被保險人遲延而生之額外日數。
十四、因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而中斷被保險汽車修復導致修理延遲之延遲日數。
前項第九款所稱受酒類影響係指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駕駛汽車,其吐氣或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超過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定之標準。

車對車碰撞代車費用補償保險
除共同不保事項外,被保險汽車因下列事項所致之毀損滅失,本公司亦不負賠償之責:
一、非直接與對造車輛碰撞、擦撞所致之毀損滅失。
二、肇事逃逸之對造車輛無法確認者。但經憲警或本公司查證屬實者,不在此限。
三、置存於被保險汽車內之衣物、用品、工具、未固定裝置於車上之零件或配件之毀損滅失。
四、在出租予人或有償載運乘客或貨物、出售、附條件買賣、出質、留置權等債務關係存續期間所發生之毀損滅失。
五、被保險汽車因颱風、龍捲風、地震、海嘯、冰雹、洪水、因雨積水或土石流所致之毀損滅失。
被保險汽車發生承保之危險事故後肇事逃逸者或肇事逃逸過程發生承保之危險事故者,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竊盜代車費用補償保險
除共同不保事項外,被保險汽車因下列事項所致之毀損滅失,本公司亦不負賠償之責:
一、非因外來意外事故所致被保險汽車機件損壞或電器、電池及機械之故障。
二、置存於被保險汽車內之衣物、用品、工具、未固定裝置於車上之零件或配件之毀損滅失。
三、輪胎及備胎(包括內胎、外胎、鋼圈及輪帽)非與被保險汽車同時被竊所致之損失。
四、因被保險人之家長、家屬、受僱人或被許可使用之人或管理之人等竊盜、侵佔行為所致之毀損滅失。
五、固定裝置於被保險汽車之零件、配件非與被保險汽車同時被竊所致之損失。
六、在出租予人或有償載運乘客或貨物、出售、附條件買賣、出質、留置權等債務關係存續期間所發生之毀損滅失。
七、被保險汽車失竊後被尋獲或被保險人知悉尋獲之事實而怠於通知本公司者。




保單條款

保單條款

附加費用率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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