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名稱
富邦產物電動車零配件被竊損失保險
核准、核備或備查文號
113.06.18富保業字第1130002495號函備查
核准、核備或備查日期
113.06.18

 

承保內容
商品文號:113.06.18富保業字第1130002495號函備查。

被保險汽車之零配件在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竊盜、搶奪、強盜且非與被保險汽車同時被竊所致之毀損滅失,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不保事項
被保險汽車之零配件因下列事項所致之毀損滅失,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一、因敵人侵略、外敵行為、戰爭或類似戰爭之行為(不論宣戰與否)、叛亂、內戰、軍事演習或政府機關之徵用、充公、沒收、扣押或破壞所致。
二、因恐怖攻擊所致之毀損滅失。
三、因核子反應、核子能輻射或放射性污染所致。
四、被保險人或被保險汽車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或駕駛人之故意或唆使之行為所致。
五、被保險汽車因出租予人或作收受報酬載運乘客或貨物等類似行為之使用所致,但被保險汽車行照行車執照登載為營業用車或長期租賃汽車者,不在此限。
六、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二項規定情形之一而駕駛被保險汽車。
七、因吸毒、服用安非他命、大麻、海洛因、鴉片或服用、施打其他違禁藥物而駕駛被保險汽車。
八、駕駛被保險汽車從事犯罪或逃避合法逮捕之行為所致。
九、被保險汽車因供教練開車或參加競賽或為競賽開道或試驗效能或測驗速度所致。
十、被保險人因被保險汽車之毀損滅失所致之附帶損失,包括貶值及不能使用之損失。
十一、非因外來意外事故所致被保險汽車機件損壞或電器、電池及機械之故障。
十二、置存於被保險汽車內之衣物、用品、工具、未固定裝置於車上之零件或配件之毀損滅失。
十三、因被保險人之家長、家屬、受僱人或被許可使用之人或管理之人等竊盜、侵佔行為所致之毀損滅失。
十四、在出租予人或有償載運乘客或貨物、出售、附條件買賣、出質、留置權等債務關係存續期間所發生之毀損滅失。


保單條款

保單條款

附加費用率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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