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名稱
富邦產物汽車車體重大損失保險
核准、核備或備查文號
113.06.11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3.04.03金管保產字第11304163572號函修正
核准、核備或備查日期
113.06.11

 

承保內容
商品核准文號:113.06.11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3.04.03金管保產字第11304163572號函修正

被保險汽車因下列事故致車體受到「重大損失」,本公司對被保險人依本保險契約第三條約定之賠償率負賠償之責:
一、碰撞、傾覆。
二、火災。
三、閃電、雷擊。
四、爆炸。
五、拋擲物或墜落物。
六、第三者之非善意行為。
七、颱風、地震、冰雹、洪水、因雨積水。
八、罷工、暴動、民眾騷擾。
九、動物撞擊。
被保險車輛發生前項保險事故致車體受到重大損失者,對於移送該受損車輛至本公司同意之修理工廠或鑑價處所之費用,本公司亦負給付保險金之責。


不保事項
因下列事故所致之毀損滅失,本公司不負保險之責:
一、被保險人因被保險汽車之毀損滅失所致之附帶損失,包括貶值及不能使用之損失。
二、因腐蝕、銹垢或自然耗損之毀損。
三、非因外來意外事故所致機件損壞或電器、電池及機械之故障。
四、置存於被保險汽車內之衣物、用品、工具、未固定裝置於車上之零件或配件之毀損滅失。
五、輪胎及備胎 (包括內胎、外胎、鋼圈及輪帽) 單獨毀損。
六、因遭受竊盜、搶奪、強盜所致之毀損滅失。。
七、在出租予人或有償載運乘客或貨物、出售、附條件買賣、出質、留置權等債務關係存續期間所發生之毀損滅失;但經本公司書面同意加保者,不在此限。。
八、被保險汽車因被使用參與罷工、暴動及民眾騷擾之活動,所致之毀損滅失。
被保險汽車發生承保之危險事故後肇事逃逸者或肇事逃逸過程發生承保之危險事故者,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保單條款

保單條款

附加費用率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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