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名稱
富邦產物汽車泡水車補償損失保險
核准、核備或備查文號
113.06.11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3.04.03金管保產字第11304163572號函修正
核准、核備或備查日期
113.06.11

 

承保內容
商品核准文號:113.06.11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3.04.03金管保產字第11304163572號函修正

被保險汽車在在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颱風積水、海嘯、洪水或因雨積水所致被保險汽車泡水之毀損滅失,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前項所稱泡水之毀損滅失係指被保險汽車因積水滲入致車體內部機件及內裝部份之毀損滅失。
第一項所稱颱風係指自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颱風警報起至該警報解除止。


不保事項
因下列事項所致被保險汽車之毀損滅失,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一、被保險汽車因地震或地震引發承保事故所致之毀損滅失。
二、被保險汽車因冰雹所致之毀損滅失。
三、被保險汽車因承保事故所引發碰撞、傾覆、刮損或擦損所致車體外部之毀損滅失。
車體外部係指:車頂、引擎蓋、車廂蓋、前(後)車門、前(後)子葉板、前(後)保險桿、前(後)圍板、水箱外罩、托比、前(後)車門玻璃、前(後)擋風玻璃、輪胎、鋼圈、車燈以及車體外部之配件。
四、被保險人因被保險汽車之毀損滅失所致之附帶損失包括貶值及不能使用之損失。
五、被保險汽車因窳舊、腐蝕、鏽垢或自然耗損所致之毀損。非因承保事故所致機件損壞或電器、電池及機械之故障。或因底盤碰撞致漏油、漏水所衍生之毀損滅失。
六、置存於被保險汽車內之衣物、用品、工具、未固定裝置於車上之零件或配件之毀損滅失。
七、被保險汽車在出租予人或有償載運乘客或貨物、出售、附條件買賣、出質、留置權等債務關係存續期間所發生之毀損滅失。
因下列事項所致被保險汽車之毀損滅失,非經本公司書面同意加保者外,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一、被保險汽車在出租予人或有償載運乘客或貨物、出售、附條件買賣、出質、留置權等債務關係存續期間所發生之毀損滅失。
二、被保險汽車因地震、冰雹所致之毀損滅失。
列名被保險人許可他人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所致之毀損滅失,本公司於賠付後得向該使用人或管理人追償。


保單條款

保單條款

附加費用率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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