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名稱
富邦產物新兒童傷害醫療保險
核准、核備或備查文號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3.06.28金管保壽字第11304207572號函修正。
核准、核備或備查日期
113.07.02

 

承保內容
商品文號:
113.01.12富保業字第1130000211號函備查,
113.07.02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3.06.28金管保壽字第11304207572號函修正。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需接受診療時,本公司依照本保險契約之約定給付保險金。
本保險契約承保之項目,得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後就下列各項目全部或分別訂定之:
一、 特定燒燙傷保險金
二、 顏面傷害整型費用保險金
三、 傷害住院醫療保險金
四、 傷害住院安心療養保險金
五、 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
六、 傷害骨折保險金
七、 救護車運送費用保險金
八、 輔助器具費用補助保險金
九、 看護費用保險金


不保事項
除外責任(原因)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傷害時,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保險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傷害時,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傷害時,除本保險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保單條款

保單條款

附加費用率

基本附加費用率:42.8%


回前頁


   
Fubon Insurance . All Rights Reserved.總公司:台北市中山區遼寧街179號7-14樓 電話:(02) 6636-7890 服務電話:0800-009-8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