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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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核准文號:106.08.30 富保業字第 1060001765 號函備查。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於投保富邦產物汽車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繳保險費,
投保富邦產物汽車保險附加車內動產損失費用保險(以下簡稱本附加保險),被保險汽車
在本附加保險有效期間內,因下列危險事故致置存於被保險汽車內之動產毀損或滅失
時,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一、碰撞、傾覆。
二、火災。
三、閃電、雷擊。
四、爆炸。
五、拋擲物或墜落物。
六、第三者之非善意行為。
七、竊盜、搶奪、強盜。
八、颱風、地震、海嘯、冰雹、洪水或因雨積水。
九、罷工、暴動、民眾騷擾。
前項所稱「動產」,係指置存於本附加保險所載明之汽車其車內之動產,但不包含原汽
車製造廠商固定裝置於車上且包括在售價中之零件及配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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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保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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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保之危險事故》
因下列事項致置存於被保險汽車內之動產毀損滅失,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一、主保險契約所列之不保事項。
二、被保險汽車內之動產因恐怖主義者之破壞行為所致之毀損滅失。
三、被保險汽車未予上鎖致其內動產發生之毀損滅失。
四、被保險汽車內之動產因生鏽、發霉、變色、自然形成或正常使用之耗損、鼠蟲破壞
或固有瑕疵。
五、信用卡、金融卡或其他作為簽帳或提款之塑膠卡片遭人盜領、盜刷。
六、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Consequential Loss)。
七、非直接因第一條第一項危險事故所致之毀損滅失。
《不保之動產》
本公司對於下列動產因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之毀損滅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供加工、製造或營業用之機器、生財器具、原料、半製品或成品。
二、各種動物或植物。
三、各種爆裂物或非法之違禁品。
四、供執行業務之器材。
五、古玩、藝術品。
六、文稿、圖樣、圖畫、圖案、模型。
七、貨幣、股票、債券、郵票、票據及其他有價證券。
八、各種文件、證件、帳簿或其他商業憑證簿冊。
九、機動車輛及其零配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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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單條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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