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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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文號:113.07.09富保業字第1130002827號函備查。
被保險汽車之汽車鑰匙或車鎖裝置在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發生下列事故所支出之各項費用,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
一、被保險汽車之汽車鑰匙因發生遺失或遭受竊盜、搶奪、強盜事故致毀損滅失,至原製造商或其代理商、經銷商複製鑰匙之費用,但不包含更換車鎖裝置之附帶損失費用。
二、被保險汽車之車鎖裝置遭破壞,因更換新鎖所需之必要費用,但不包含複製或更換汽車鑰匙、其他部位車鎖裝置之附帶損失費用。更換新鎖係指更換與原車鎖裝置同種類、同品質或相似等級之新品。
被保險汽車發生前項第一款之承保事故時,汽車鑰匙若為晶片鑰匙,被保險人需通知原廠註銷該晶片鑰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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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保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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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汽車之汽車鑰匙或車鎖裝置因下列事項所致之毀損滅失,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一、因敵人侵略、外敵行為、戰爭或類似戰爭之行為(不論宣戰與否)、叛亂、內戰、軍事演習或政府機關之徵用、充公、沒收、扣押或破壞所致。
二、因恐怖攻擊所致之毀損滅失。
三、因核子反應、核子能輻射或放射性污染所致。
四、被保險人或被保險汽車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或駕駛人之故意或唆使之行為所致。
五、因腐蝕、鏽垢或自然耗損所致者。
六、非因外來意外事故直接所致者。
七、因被保險人之家長、家屬、受僱人或被許可使用之人或管理之人等竊盜、侵佔行為所致之毀損滅失。
八、在出租予人或有償載運乘客或貨物、出售、附條件買賣、出質、留置權等債務關係存續期間所發生之毀損滅失。
九、具備汽車鑰匙功能之行動裝置本體之毀損滅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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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單條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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