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名稱
富邦產物營業損失費用保險(FUSO專用)
核准、核備或備查文號
113.05.20金管保壽字第1130419293號函修正
核准、核備或備查日期
113.08.20
承保內容
商品文號: 113.08.20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3.05.20金管保壽字第1130419293號函修正。
本公司對於載明於本保險契約之車輛因零配件發生故障損壞而須進行維修時,對於被保險人於受損車輛維修期間所生之營業損失,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不保事項
本保險契約所載明之車輛因下列事由導致之毀損,本公司不負理賠責任:
一、因敵人侵略、外敵行為、戰爭或類似戰爭之行為(不論宣戰與否)、叛亂、內戰、軍事演習或政府機關之徵用、充公、沒收、扣押或破壞所致者。
二、因恐怖攻擊所致之毀損滅失。
三、因核子反應、核子能輻射或放射性污染所致者。
四、被保險人或其所僱用之駕駛人、所屬之業務使用人或經被保險人許可使用或管理車輛之人之故意或唆使之行為所致者。
五、車輛因窳舊、腐蝕、銹垢或自然耗損之毀損。
六、置存於車輛內之衣物、用品、工具、未固定裝置於車上之零件或配件之毀損滅失。
七、被保險人於車輛維修期間所衍生之任何其他費用。
八、直接或間接因碰撞、傾覆、火災、閃電、雷擊、颱風、地震、海嘯、冰雹、洪水、因雨積水、其他天然災害、墜落物、拋擲物、竊盜、罷工、暴動、民眾騷擾、戰爭、或類似戰爭之行為(不論宣戰與否)、第三人非善意行為及其他外來事故所致之損壞
九、被保險人自行改造、拆卸原裝零件,或添裝其他設備所致之損壞或故障。
十、應政府監理機關要求而採取之檢測或更換零件之費用。
保單條款
保單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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