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名稱
59H1富邦產物汽車強制責任保險駕駛人傷害附加條款(限車主本人)
核准、核備或備查文號
113.06.11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3.04.03金管保產字第11304163572號函修正
核准、核備或備查日期
113.06.11
承保內容
商品文號:113.06.11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3.04.03金管保產字第11304163572號函修正。
茲經雙方同意,於要保人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加繳保險費,投保富邦產物汽車強制責任保險駕駛人傷害附加條款(限車主本人)(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後,本公司對被保險人駕駛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致駕駛被保險汽車之被保險人死亡、失能或體傷,且因未牽涉其他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所定義之汽車,致無法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申請賠償或補償者(下稱汽車單一交通事故),本公司依照本附加條款之約定,對受益人負賠償之責。
前項所稱「牽涉」係指事故汽車於某一時間,參與、涉入、牽扯或牽連在汽車交通事故中,而與駕駛人之傷害或死亡有因果關係者。
第一項所稱「被保險人」係指依公路監理機關登記之被保險汽車車主本人。
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駕駛被保險汽車因下列事項而致死亡、失能或傷害者,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駕駛被保險汽車受酒類、毒品或違禁藥物影響者。前述所稱受酒類影響係指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駕駛被保險汽車,其吐氣或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超過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定之標準。
三、從事汽車測速、競賽、表演或飆車行為者。
四、被保險人非依公路監理機關登記之被保險汽車車主本人。
五、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一條之一規定,駕駛被保險汽車。
六、自用汽車之被保險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二項規定情形之一而駕駛被保險汽車。
七、從事犯罪或逃避合法逮捕之行為者。
八、以乘客身分搭乘被保險汽車者。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傷害或失能時,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保單條款
保單條款
附加費用率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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