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茲經雙方同意,在投保汽車竊盜損失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繳保險費,
加保本附加條款,本公司同意對被保險汽車因主保險契約所稱之零件、配件非與被保
險汽車同時被竊所致之損失,亦負賠償之責。
第二條 本附加條款之被保險汽車限於自用汽車。
第三條 本附加條款所稱零件及配件,除特別載明者外,概以被保險汽車原廠裝置之型式為準。
第四條 本附加條款無自負額。
第五條 本附加條款於保險期間內累計賠償金額最高以實收保險費六倍為限。
前項所稱之保險費,國產汽車之保險費最低不得低於 1,000 元;進口汽車最低不得低於
2,000 元。
第六條 本附加條款所記載事項如與主保險契約牴觸時,依本附加條款規定辦理,其他事項均
適用主保險契約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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