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名稱
富邦產物保險費分期繳付附加條款
核准、核備或備查文號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1.08.30金管保壽字第1110445485號函修正
核准、核備或備查日期
111.11.21
承保內容
商品文號
101.09.11富保業字第1010001286號函備查
111.11.21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1.08.30金管保壽字第1110445485號函修正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於投保富邦產物傷害保險、健康保險或財產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得附加富邦產物保險費分期繳付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保險期間內得以分期方式繳交保險費。
約定本附加條款者,每期應繳付日期及應繳付金額依雙方約定訂之。分期繳付之第一期應繳付金額,應於契約訂立時繳付。主保險契約於本公司收訖第一期保險費後始生效力,本公司應給予要保人第一期保險費收據為憑。
不保事項
同主保險契約。
保單條款
保單條款
附加費用率
同主保險契約。
保險法修訂說明
對保險法116條之修訂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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