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名稱
富邦產物營業汽車駕駛人責任保險
核准、核備或備查文號
114.03.05富保業字第1140000714號函備查
核准、核備或備查日期
114.03.05
承保內容
商品文號:114.03.05富保業字第1140000714號函備查。
本保險契約之承保範圍得經雙方當事人就下列各類別同時或分別訂定之:
一、車對車碰撞車體損失責任保險
二、第三人責任保險
三、旅客體傷責任保險
不保事項
【共同條款】
因下列事項所致之賠償責任,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一、因敵人侵略、外敵行為、戰爭或類似戰爭之行為(不論宣戰與否)、叛亂、內戰、軍
事演習或政府機關之徵用、充公、沒收、扣押或破壞所致。
二、因恐怖攻擊所致。
三、因核子反應、核子能輻射或放射性污染所致。
四、被保險人之故意或唆使之行為所致。
五、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一條之一規定,駕駛營業車。
六、因吸毒、服用安非他命、大麻、海洛因、鴉片或服用、施打其他違禁藥物而駕駛營
業車。
七、駕駛營業車從事犯罪或逃避合法逮捕之行為所致。
八、被保險人因受酒類影響駕駛營業車所致。前述所稱受酒類影響係指飲用酒類或其他
類似物後駕駛汽車,其吐氣或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超過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定之標準。
九、因罷工、暴動或民眾騷擾所致。
十、被保險人駕駛營業車從事教練用途或參加競賽為開道試驗效能測速度所致者。
十一、充電期間因充電所致。
被保險人以契約或協議所承受之賠償責任。但縱無該項契約或協議存在時仍應由被保險
人負賠償責任者,不在此限。
【車對車碰撞車體損失責任保險】
因下列事項所致之賠償責任,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一、非直接與對造車輛碰撞、擦撞所致之毀損滅失。
二、附帶損失,包括貶值及不能使用之損失。
三、置存於營業車內之衣物、用品、工具、未固定裝置於車上之零件或配件之毀損滅失。
四、裝載於車上貨物之毀損滅失。
五、因遭受竊盜、搶奪、強盜所致之毀損滅失。
六、因颱風、龍捲風、地震、海嘯、冰雹、洪水、因雨積水或土石流所致之毀損滅失。
七、被保險人所駕駛之營業車為被保險人或其家長、家屬所有者。
被保險人駕駛營業車發生承保之危險事故後肇事逃逸者或肇事逃逸過程發生承保之危
險事故者,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第三人責任保險】
因下列事項所致之賠償責任,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一、因尚未裝載於被保險人駕駛或管理之營業車或已自該車卸下之貨物所引起之任何賠
償責任。但在該營業車裝貨卸貨時所發生者,不在此限。
二、乘坐或上下被保險人駕駛或管理之營業車之人傷害或死亡或其財物受有損失所致之
賠償責任。
三、被保險人或被保險人之家屬死亡或受有體傷所致之賠償責任。
四、營業車之車主、被保險人或被保險人之家屬及所有、使用、租用、保管或管理之財
物受有損害所致之賠償責任。
五、被保險人所駕駛或管理之營業車受有損害所致之賠償責任。
六、被保險人駕駛或管理之營業車因其本身及其裝載之重量或震動,所致橋樑、道路或
計量臺受有損害所致之賠償責任。
七、被保險人駕駛或管理之營業車因交由汽車修理、停車場(包括代客停車)、洗車場、
加油站、充電站、汽車美容業、汽車代檢廠、汽車經銷商或汽車運輸等業者在其處置期
間所致之賠償責任。
八、被保險人駕駛或管理之營業車附掛之其他汽車或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附掛之拖
車、全拖車或半拖車,未經本公司同意附掛者,或非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附掛之拖
車、全拖車或半拖車所致之賠償責任。
【旅客體傷責任保險】
因下列事項所致之賠償責任,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一、旅客之故意行為。
二、旅客之毆鬥、自殺或犯罪行為。
三、旅客本身之疾病、失能。
保單條款
保單條款
附加費用率
35%
回前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