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名稱
3H富邦產物微型電動二輪車責任暨費用補償保險
核准、核備或備查文號
114.06.20富保業字第1140001518號函備查
核准、核備或備查日期
114.06.20

 

承保內容

114.06.20富保業字第1140001518號函備查

本保險契約承保範圍如下,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後,要保人得就下列各款之險種類別分別或同時約定之:
一、微型電動二輪車第三人責任保險
二、微型電動二輪車慰問金費用補償保險
三、微型電動二輪車第三人超額責任保險
四、微型電動二輪車刑事訴訟律師費用補償保險
要保人於投保前項第一款之險種類別後,始得投保第二、三款之險種類別。


不保事項
《共同條款》
有下列事項所致之賠償責任,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一、因敵人侵略、外敵行為、戰爭或類似戰爭之行為(不論宣戰與否)、叛亂、內戰、軍事演習或政府機關之徵用、充公、沒收、扣押或破壞所致。
二、因恐怖攻擊所致之毀損滅失。
三、因核子反應、核子能輻射或放射性污染所致。
四、被保險人或被保險微電車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或駕駛人之故意或唆使之行為所致。
五、被保險微電車因出租予人或作收受報酬載運乘客或貨物等類似行為之使用所致。
六、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九之一條第二項及第七十二之二條第一項規定情形而駕駛被保險微電車。
七、因吸毒、服用安非他命、大麻、海洛因、鴉片或服用、施打其他違禁藥物而駕駛被保險微電車。
八、駕駛被保險微電車從事犯罪或逃避合法逮捕之行為所致。
九、因罷工、暴動或民眾騷擾所致。
十、被保險微電車因參加競賽或為競賽開道或試驗效能或測驗速度所致。
十一、被保險人或駕駛人因受酒類影響駕駛被保險微電車所致。前述所稱受酒類影響係指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駕駛被保險微電車,其吐氣或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超過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定之標準。
十二、充電期間因充電所致。
十三、因尚未裝載於被保險微電車或已自被保險微電車卸下之貨物所引起之任何賠償責任。但在被保險微電車裝貨卸貨時所發生者,不在此限。
十四、乘坐或上下被保險微電車之人傷害或死亡或其財物受有損失所致之賠償責任。
十五、被保險人、使用或管理被保險微電車之人、駕駛被保險微電車之人、被保險人或駕駛人之家長、家屬及其執行職務中之受僱人傷害或死亡所致之賠償責任。
十六、被保險人、使用或管理被保險微電車之人、駕駛被保險微電車之人、被保險人或駕駛人之家長、家屬及其執行職務中之受僱人所有、使用、租用、保管或管理之財物受有損害所致之賠償責任。
十七、被保險微電車因交由微型電動二輪車修理、停車場(包括代客停車)、充電站、微型電動二輪車經銷商或微型電動二輪車運輸等業者在其處置期間所致之賠償責任。
十八、被保險微電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牽引其他車輛或攀附車輛隨行所致之賠償責任。

《微型電動二輪車刑事訴訟律師費用補償保險》
本公司對於被保險人發生本保險契約承保事故,除過失傷害、過失重傷害或過失致人於死之刑事責任外,同時涉及肇事逃逸或遺棄罪或其他刑事責任者,不負賠償責任。
前項被保險人經法院判決確定除過失傷害、過失重傷害或過失致人於死外,無其他刑事責任者,本公司仍負賠償之責。


保單條款

保單條款

附加費用率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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