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名稱
富邦產物家電故障損失保險
核准、核備或備查文號
113.07.04金管保產字第1130424048號函核准
核准、核備或備查日期
113.07.04

 

承保內容
商品核准文號:113.07.04金管保產字第1130424048號函核准。

被保險家電在本保險契約保險期間內,依其原廠保證書保證之內容,於原廠保證書約定之原廠保證期間屆滿後,因正常使用狀態下發生機械或電子故障所致損失,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不保事項
本公司對於下列事項所致損失或費用,不負賠償責任:
一、被保險家電之漆面、色調、外殼或表面修補等裝飾性之損失,及連結家用電器或內部之配件、外部纜線、遙控器、電源供應變壓器等周邊設備之損失,及玻璃(層架)、電池、燈泡、燈管、磁頭、鐳射頭、清潔濾網等消耗品之損失。
二、一般定期保養、清潔、上油潤滑、調整或校準之費用。
三、運送過程中造成被保險家電受有損害所致之損失,及移機或重新安裝或維修期間借機等服務費用。
四、被保險家電未遵守原廠關於組裝、操作或保養之說明與指示所致。
五、因自行配線錯誤、電源、電壓規格不符、出入水位置裝設不當或訊號接收調整等外部因素所引起之任何損失。
六、因水漬、銹蝕、電池蝕漏、電力不足或遽增、不適當電壓或電流、動物或昆蟲侵害、碰撞、傾覆、火災、爆炸、閃電、雷擊、颱風、海嘯、冰雹、洪水、或因雨積水、其他天然災害、墜落物、拋擲物、竊盜、罷工、暴動、民眾騷擾、戰爭、或類似戰爭行為、第三人非善意行為及其他外來事故所致。
七、未經維修單位執行檢測、修復工作所生費用。
八、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前述所稱附帶損失,係指被保險家電因保險事故所生修復費用以外之損失。
九、非家用電器基本功能所必要之選購或升級配備與軟體等。
十、原製造商召回之任何瑕疵問題。
十一、被保險家電若經原廠技師鑑定為因安裝不良所導致之任何故障。
十二、沒有原廠或代理商保證,或原廠保證責任不在中華民國地區之家用電器。
十三、被保險家電使用於商業或營業用途,或置存於營業場所內。
十四、安裝或移除軟體(包括操作系統與任何儲存資料)所導致之故障或資料遺失,電腦病毒或家用電器周邊設備所造成之故障,或家用電器購買後新增硬體之故障。
十五、因使用非原廠零件所致之損壞。
十六、非原廠零件之損壞。
十七、被保險家電或其型號、序號經改裝或變更。



保單條款

保單條款

附加費用率

基本附加費用率30.0%



回前頁


   
Fubon Insurance . All Rights Reserved.總公司:台北市中山區遼寧街179號7-14樓 電話:(02) 6636-7890 服務電話:0800-009-8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