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名稱
富邦產物家電意外事故損失保險
核准、核備或備查文號
113.07.04金管保產字第1130424048號函核准
核准、核備或備查日期
113.07.04

 

承保內容
商品核准文號:113.07.04金管保產字第1130424048號函核准。

被保險家電在本保險契約保險期間內,因發生不可預料之意外事故所致之損失,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負賠償之責。


不保事項
本公司對於下列事項所致損失或費用,不負賠償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其配偶、家屬、受僱人、同居人之故意行為所致。
二、因各種放射線之幅射及放射能之污染所致。
三、不論直接或間接因原子能或核子能引起之任何損失。
四、因戰爭(不論宣戰與否)、類似戰爭行為、叛亂、扣押、征用、沒收等所致。
五、因地震、海嘯、地層滑動或下陷、山崩、地質鬆動、沙及土壤流失、火山爆發、地下發火、颱風、暴風、旋風、龍捲風、洪水、冰雹、閃電、雷擊所致。
六、由於烹飪或使用火爐、壁爐或香爐正常使用產生之煙燻。
七、政府命令之焚毀或拆除。但因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導致政府命令之焚毀或拆除者,不在此限。
八、因恐怖主義者之破壞行為所致。
九、因罷工、暴動或民眾騷擾所致。
十、任何因自行改裝、拆卸原裝零件,或添裝其他設備所致。
十一、直接或間接因電力供應不正常或中斷所致。
十二、被保險家電之磨損、腐蝕、氧化、鏽垢、變質及自然耗損。
十三、製造商或經銷商依法或依約應負責賠償之損失或費用。
十四、消耗性或需定期更換之零組件之損失。但與本體同時受損者,不在此限。
十五、受損之被保險家電未經修復完妥,逕行使用所致。
十六、未依有關法令規定及製造廠商之裝配使用規範及建議事項使用被保險家電所致。
十七、非因外來意外事故直接所致機件損壞及機械之故障。
十八、被保險家電使用於商業或營業用途,或置存於營業場所內。
十九、不影響被保險家電正常功能使用之外觀、非功能性或裝飾性零組件之損壞。但與本體同時受損者,不在此限。
二十、被保險家電或其型號、序號經改裝或變更。
二十一、被保險人或其配偶、家屬、受僱人、同居人之縱容、主謀、共謀,或串通所致之竊盜、搶奪或強盜損失。
二十二、未經維修單位執行檢測、修復工作所生費用。
二十三、被保險家電之遺失。



保單條款

保單條款

附加費用率

基本附加費用率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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