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名稱
富邦產物汽車停車保障保險(特定停車場域適用)-以分計費型
核准、核備或備查文號
114.12.08富保業字第1140004155號函備查
核准、核備或備查日期
114.12.08
承保內容
商品文號:114.12.08富保業字第1140004155號函備查。
本保險契約承保之險種得經雙方當事人就下列各類別同時或分別訂定之:
一、零件、配件被竊損失保險。
二、車內個人物品被竊損失保險。
三、電能被竊費用損失保險。
四、車窗玻璃及門鎖鑰匙損失保險。
五、特定事故代車費用保險。
六、特定事故限額車體損失保險。
不保事項
【共同條款】
不保事項
本公司對於有下列事項或因此所致之損失,不負賠償之責: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或唆使之行為所致。
二、因腐蝕、銹垢或自然耗損之毀損。
三、在出租予人或有償載運乘客或貨物、出售、附條件買賣、出質、留置權等債務關係存續期間所發生之損失。
【零件、配件被竊損失保險】
不保事項
本公司對於有下列事項或因此所致之損失,不負賠償之責:
一、非因外來意外事故直接所致被保險汽車機件損壞或電器及機械之故障。
二、置存於被保險汽車內之衣物、用品、工具、未固定裝置於車上之零件或配件之毀損滅失。
【車內個人物品被竊損失保險】
不保事項
本公司對於有下列事項或因此所致之損失,不負賠償之責:
一、被保險汽車未予上鎖而遭受竊盜所致。
二、信用卡、金融卡或其他作為簽帳或提款之塑膠卡片遭人盜領、盜刷。
三、個人物品經被保險人領回後有毀損,未經本公司同意而送修、清潔或改造。
不保之物品
本公司對於下列物品,不負賠償責任:
一、供加工、製造或營業用之機器、生財器具、原料、半製品或成品。
二、各種動物或植物。
三、各種爆裂物或非法之違禁品。
四、供執行業務之器材。
五、珠寶、古玩、藝術品。
六、文稿、圖樣、圖畫、圖案、模型。
七、股票、債券、郵票、票據、金融卡、信用卡、現金卡及其他有價證券與可供儲值之卡片。
八、各種交通票證(含票卡及非票卡式)、回數票、門票、商品(服務)禮券、現金禮券。
九、各種文件、證件、帳簿或其他商業憑證簿冊。
十、機動車輛及固定裝置於被保險汽車上之零、配件。
十一、被保險人向人租賃、代人保管、管理或控制之財物。
【電能被竊費用損失保險】
不保事項
本公司對於因保險事故發生所生延長停車費、充電費等額外費用之損失,不負賠償之責。
【特定事故代車費用保險】
不保事項
本公司對於有下列事項或因此所致之損失,不負賠償之責:
一、因敵人侵略、外敵行為、戰爭或類似戰爭之行為(不論宣戰與否)、叛亂、內戰、軍事演習或政府機關之徵用、充公、沒收、扣押或破壞所致。
二、因恐怖攻擊所致。
三、因核子反應、核子能輻射或放射性污染所致。
四、因罷工、暴動或民眾騷擾所致。
五、因颱風、龍捲風、地震、海嘯、冰雹、洪水、因雨積水或土石流所致。
六、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二項規定情形之一而駕駛被保險汽車。
七、因吸毒、服用安非他命、大麻、海洛因、鴉片或服用、施打其他違禁藥物而駕駛被保險汽車。
八、駕駛被保險汽車從事犯罪或逃避合法逮捕之行為所致。
九、被保險汽車發生保險事故後肇事逃逸或肇事逃逸過程發生保險事故者。
十、輪胎、備胎(包括內胎、外胎、鋼圈及輪帽)單獨之毀損滅失。
十一、因底盤觸撞所致漏油、漏水所衍生之毀損滅失。
十二、被保險汽車失竊,非依事實向警方報案,並取得證明者。
十三、被保險汽車失竊後被尋獲或被保險人知悉尋獲之事實而怠於通知本公司者。
【特定事故限額車體損失保險】
不保事項
本公司對於有下列事項或因此所致之損失,不負賠償之責:
一、非因外來意外事故所致機件損壞或電器及機械之故障。
二、因底盤觸撞所致漏油、漏水所衍生之毀損滅失。
三、置存於被保險汽車內之衣物、用品、工具、未固定裝置於車上之零件或配件之毀損滅失。
四、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二項規定情形之一而駕駛被保險汽車。
五、因吸毒、服用安非他命、大麻、海洛因、鴉片或服用、施打其他違禁藥物而駕駛被保險汽車。
六、駕駛被保險汽車從事犯罪或逃避合法逮捕之行為所致。
七、被保險汽車發生保險事故後肇事逃逸者或肇事逃逸過程發生保險事故者。
八、因颱風、龍捲風、地震、海嘯、冰雹、洪水、因雨積水或土石流所致。
九、輪胎、備胎(包括內胎、外胎、鋼圈及輪帽)單獨之毀損滅失。
保單條款
保單條款
附加費用率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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