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名稱
富邦產物汽車車體損失保險附加特定事故限額給付保險
核准、核備或備查文號
115.04.01富保業字第1150000919號函備查
核准、核備或備查日期
115.04.01

 

承保內容
商品文號:115.04.01富保業字第1150000919號函備查。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於投保富邦產物汽車車體損失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繳保險費,加保富邦產物汽車車體損失保險附加特定事故限額給付保險(以下簡稱本附加保險),被保險汽車於保險期間內,因遭受「特定事故」所致之毀損滅失,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本公司最高賠償金額以保險單首頁所載「車體損失保險特定事故」保險金額為限,且理賠申請次數以一次為限。
第一項所稱「特定事故」係指下列事故:
一、 第三人之非善意行為。
二、 被保險汽車遭不明車輛或物體碰撞、刮損或其他不明原因所致之毀損滅失。所謂「不明」係指被保險人無法提供造成被保險汽車毀損滅失之對造或車牌資料。


不保事項
【不保事項(一)】
被保險汽車因下列事項所致之毀損滅失,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一、 被保險人因被保險汽車之毀損滅失所致之附帶損失,包括貶值及不能使用之損失。
二、 被保險汽車因腐蝕、銹垢或自然耗損之毀損。
三、 非因外來意外事故所致機件損壞或電器、電池及機械之故障。
四、 因底盤觸撞所致漏油、漏水所衍生之毀損滅失。
五、 置存於被保險汽車內之衣物、用品、工具、未固定裝置於車上之零件或配件之毀損滅失。
六、 輪胎及備胎(包括內胎、外胎、鋼圈及輪帽)單獨毀損或受第三人之惡意破壞所致之毀損滅失。
七、 被保險汽車因遭受竊盜、搶奪、強盜所致之毀損滅失。
被保險汽車發生承保之危險事故後肇事逃逸者或肇事逃逸過程發生承保之危險事故者,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不保事項(二)】
被保險汽車因下列事項所致之毀損滅失,非經本公司書面同意加保者,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一、 在出租予人或有償載運乘客或貨物、出售、附條件買賣、出質、留置權等債務關係存續期間所發生之毀損滅失。
二、 因颱風、龍捲風、地震、海嘯、冰雹、洪水、因雨積水或土石流所致之毀損滅失。


保單條款

保單條款

附加費用率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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