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名稱
富邦產物市區汽車客運業責任保險
核准、核備或備查文號
107.06.19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7.06.07金管保產字第10704157330號函修正
核准、核備或備查日期
107.06.19
承保內容
商品核准文號:107.06.19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7.06.07金管保產字第10704157330號函修正。
本公司對被保險人所營運使用之被保險汽車於保險期間內在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區域或
路線行駛而發生事故(以下簡稱行車事故)致乘坐或上下被保險汽車之旅客遭受身體傷
害、失能或死亡,被保險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於超過強制汽車
責任保險金額以上之部份,負賠償之責。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依強制汽車責任保
險法規定無法理賠或被追償時,本公司之賠償責任仍比照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所規定之保
險金額扣除之。
本公司對被保險人之受僱人因第一項行車故之發生致受有體傷、失能或死亡,被保險人
依勞動基準法或其他相關法規應負賠責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負賠償之責。
本保險之承保人數,以行車執照記載或依法准許之載運人數為限。倘發生行車事故時,
被保險汽車搭載人數超過本保險契約所載之承保人數時,本公司對每一個人之保險給付,
僅按承保人數與實際載運人數之比例賠付保險金。
不保事項
因下列原因所致之體傷、失能或死亡,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一、被保險汽車行駛未經主管機關核准行駛之區域或路線。
二、被保險汽車營運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業務。
三、旅客或受僱人之故意行為所致自身之傷害。
四、旅客或受僱人之毆鬥、自殺或犯罪行為所致自身之傷害。
五、旅客或受僱人本身之疾病、失能。
六、旅客未依約定給付對價而搭乘被保險汽車。
保單條款
保單條款
附加費用率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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