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名稱
富邦產物汽車保險附加交通事故傷害保險
核准、核備或備查文號
113.06.28金管保壽字第11304207572號函修正
核准、核備或備查日期
113.08.20
承保內容
商品文號:89.01.13台財保第0880702125號函核准;
113.08.20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3.06.28金管保壽字第11304207572號函修正。
茲經雙方同意,在被保險人加繳約定保險費投保交通事故傷害附加保險(以下簡稱本附加保險)後,針對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致身體蒙受失能、死亡或需住院醫療時,本公司依照本附加保險約定給付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因駕駛或乘坐汽車所致者。
二、被保險人搭乘大眾交通運輸工具所致者。
三、被保險人被車輛或大眾交通運輸工具碰撞所致者。
被保險人亦可選擇只投保本附加保險中之失能、死亡給付。
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由致成失能、死亡或住院醫療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因參加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競賽、為競賽開道、效能試驗、速度測試或表演所致者。
四、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分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五、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叛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六、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傷害或失能時,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保單條款
保單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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