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名稱
富邦產物超額颱風及洪水保險附加條款(住宅火災保險適用)(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適用)
核准、核備或備查文號
108.10.31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8.10.22金管保產字第1080434624號函修正。
核准、核備或備查日期
108.10.31

 

承保內容
商品文號:108.10.31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8.10.22金管保產字第1080434624號函修正。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加繳約定保險費後,本公司對於保險標的物在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直接因颱風或洪水所致之毀損或滅失,於扣除主保險契約「住宅颱風及洪水災害補償保險」理賠應給付之部分,依本附加條款之約定,負賠償責任。
被保險人於承保危險事故發生後所支出之下列各項費用,本公司亦負賠償責任:
一、清除費用:指為清除受損保險標的物之殘餘物所生之必要費用。
二、臨時住宿費用:承保建築物毀損致不適合居住,於修復或重建期間,被保險人必須暫住旅社或租賃房屋,所支出之合理臨時住宿費用,每一事故之補償限額每日最高為新臺幣參仟元,但以六十日為限。
前項第一款之清除費用與保險標的物之賠償金額合計超過保險金額者,本公司之賠償責任以保險金額為限。前項第二款之臨時住宿費用與保險標的物之賠償金額合計超過保險金額者,本公司仍負賠償責任。
第二項第一款之清除費用,須受不足額保險比例分攤之限制。第二項第二款之臨時住宿費用則不受不足額保險比例分攤之限制。



不保事項
本公司對於下列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 Consequential Loss )。
二、因雨水、砂塵等引起之損失;但承保建築物或置存保險標的物之建築物,其屋頂、門窗、通氣口或牆壁先直接遭受颱風損壞,造成破孔,致使該承保建築物之內部裝修或置存於建築物內之保險標的物,遭受雨水或砂塵等所致之損失,不在此限。
三、因冰霜、暴風雪所致之損失。
四、不論直接或間接因颱風或洪水引起地層滑動或下陷、山崩、地質鬆動、沙及土壤流失(包括土石流)所致之損失。
五、置存於露天之動產所遭受之損失。
六、在翻造或修建中之承保建築物,因外部門窗及其他開口缺乏完善之防風防雨設備所遭受之損失。
七、因撒水器設備、水槽、水管、或其他供水、儲水設備破毀或溢水所致之損失,但因颱風及洪水所致者不在此限。



保單條款

保單條款

附加費用率

基本附加費用率: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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