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名稱
富邦產物自動消防裝置滲漏保險附加條款(住宅火災保險適用)(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適用)
核准、核備或備查文號
99.11.04富保業字第0991000432號函備查
核准、核備或備查日期
99.11.04

 

承保內容
商品文號:99.11.04富保業字第0991000432號函備查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加繳約定之保險費後,本公司對於保險標的物在本附加條款保險有效期間內,直接因自動消防裝置意外滲漏或噴射水或其他物質,或因其水源倒塌、崩潰所致之毀損或滅失,依本附加條款之約定,負賠償責任。
被保險人於承保危險事故發生後所支出之下列各項費用,本公司亦負賠償責任:
一、清除費用:指為清除受損保險標的物之殘餘物所生之必要費用。
二、臨時住宿費用:承保建築物毀損致不適合居住,於修復或重建期間,被保險人必須暫住旅社或租賃房屋,所支出之合理臨時住宿費用,每一事故之補償限額每日最高為新台幣參仟元,但以六十日為限。
前項第一款之清除費用與保險標的物之賠償金額合計超過保險金額者,本公司之賠償責任以保險金額為限。前項第二款之臨時住宿費用與保險標的物之賠償金額合計超過保險金額者,本公司仍負賠償責任。
第二項第一款之清除費用及第二項第二款之臨時住宿費用之理賠方式,依照主保險契約之約定辦理。


不保事項
不保之原因

本公司對下列原因導致自動消防裝置發生前述意外滲漏、噴射或其水源倒塌、崩潰所致保險標的物之毀損或滅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非由於本保險契約所承保之火災引起之熱。
二、鍋爐或飛輪豁裂或碎裂。
三、修繕或加建建築物。
四、修繕、改裝、擴充或遷移自動消防裝置。
五、冰凍。
六、自動消防裝置建造不良而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所知情者。

不保事項

本公司對於下列毀損或滅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Consequential Loss)。
二、自動消防裝置本身之毀損。
三、挖土、土方修整或填土之費用。
四、下列各項之拆除、清理及重造費用:
(一)磚、石或混凝土基礎,包括機器、鍋爐、發動機等之基礎。
(二)在平面以下之樁材、管線、溝渠等。
五、照像軟片、記錄帶之毀損;但其未使用前本身之價值,不在此限。



保單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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