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名稱
富邦產物地層下陷、滑動或山崩保險附加條款(住宅火災保險適用)(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適用)
核准、核備或備查文號
(99)富保研發個字第055號函備查
核准、核備或備查日期
99.07.01

 

承保內容
商品文號:99.07.01(99)富保研發個字第055 號函備查

茲經雙方同意,經要保人加繳約定之保險費後,本公司對於保險標的物在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直接因非地震之突發及不可預料之地層下陷、滑動、山崩、地質鬆動、沙及土壤流失(包括土石流)所致之毀損或滅失,依本附加條款之約定,負賠償責任。
被保險人於承保危險事故發生後所支出之下列各項費用,本公司亦負賠償責任:
一、清除費用:指為清除受損保險標的物之殘餘物所生之必要費用。
二、臨時住宿費用:承保建築物毀損致不適合居住,於修復或重建期間,被保險人必須暫住旅社或租賃房屋,所支出之合理臨時住宿費用,每一事故之補償限額每日最高為新台幣參仟元,但以六十日為限。
前項第一款之清除費用與保險標的物之賠償金額合計超過保險金額者,本公司之賠償責任以保險金額為限。前項第二款之臨時住宿費用與保險標的物之賠償金額合計超過保險金額者,本公司仍負賠償責任。
第二項第一款之清除費用及第二項第二款之臨時住宿費用之理賠方式,依照主保險契約之約定辦理。
前述保險標的物,係指本附加條款承保之建築物及其內之動產。但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條款第三十條第一項動產自動納入之約定於本附加條款不適用之。



不保事項
本公司對於下列毀損或滅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Consequential Loss)。
二、直接因地震引起的地層下陷、滑動或山崩所致之損失。
三、直接或間接由於海岸遭受浸蝕、地層隆起(Heave)所致之損失。
四、建築物工程完成後一年內因固有瑕疵產生下陷所致之損失;但因外來意外事故所致者,不在此限。
五、地層下陷、滑動或山崩所致小徑、車道、圍籬、圍牆大門、擋土牆及露天設備設施之損失及其清除費用。
六、清理非保險標的物殘餘物或恢復原地形地物所產生之清除費用。
七、由於被保險人自行監造之建築物因設計錯誤、施工不良或材質不佳等所致之損失。



保單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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