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名稱
Fubon Insurance Contractors' All Risks Insurance
核准、核備或
備查日期
核准、核備或
備查文號
2008/01/31
2008/01/31 (97)富保研發字第105號函備查

  

承保範圍
(一) 營造工程綜合損失險:
本保險採承保危險不列舉式之綜合保險,凡保險標的在施工處所,於保險期間內,因不可預料及突發之意外事故,致有毀損或滅失,需予以修復或重置時,除保險單載明為不保者外,均予以理賠。本保險主要危險事故如下:
1.火災、雷擊、閃電、爆炸、航空器墜落。
2.淹水、洪水泛濫、雨水、雪、雪崩。
3.颱風、旋風、颶風。
4.地震、海嘯、地陷、山崩、落石。
5.偷竊、盜竊,第三人非善意行為。
6.施工缺陷及機具缺陷所致之意外事故。
承保工程經啟用接管或驗收後,被保險人於工程契約所規定之保固(或稱養護)期間內,因履行保固(或稱養護)責任所為修繕工作,發生意外事故,而致本保險承保工程之直接毀損或滅失,得經約定加費承保。

(二)第三人意外責任險:
被保險人因營建承保工程在施工處所,於保險期間內,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死亡或受有體傷或財物受有損害,依法應負之賠償責任。而第三人責任保險不得單獨承保。


不保事項
(一) 營造工程綜合損失險及第三人意外責任險均不包括直接或間接因下列原因所致之毀損或滅失:
1.戰爭及罷工等危險。
2.政府或治安當局命令之沒收或破壞。
3.核子反應、核子輻射或放射性污染。
4.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5.工程之一部份或全部停頓。

(二) 營造工程綜合損失險之承保範圍不包括下列各項:
1. 任何附帶損失,包括貶值、不能使用,工程合約所定違約金、罰鍰以及延滯完工、撤消合約,或不履行合約等之損失。
2.因工程規劃、設計或施工規範之錯誤或遺漏所致之毀損或滅失。
3.直接因材料材質瑕疵、使用不合規定材料、施工不良所需之置換、修理及改良費用,但因上述原因導致本保險單所承保之其他保險標的之毀損或滅失,不在此限。
4.保險標的腐蝕、氧化、鏽垢、變質或其他耗損。
5.各種文稿證件、圖說、貨幣、股票、債券、郵票、印花稅票、票據及其他有價證券之毀損或滅失。
6.任何維護或保養費用。
7.清點或盤存時所發現任何保險標的之失落或短少。
8.衣李、傢具或營業生財器具,但另有約定並載明於本保險單者不在此限。
9.下列財物之毀損或滅失:
(1) 各型船隻、航空器及其裝載之財物。
(2) 領有公路行車執照之車輛及其裝載之財物,但車輛在施工處所用作施工機具, 經約定並載明於本保險單且未投保汽車車輛損失險者不在此限。
10. 施工機具設備之下列損失:
(1) 機具設備本身之機械性或電氣性損壞、故障、斷裂、失靈及因冷卻劑或其他流體凍結、潤滑不良、缺油或缺冷卻劑等所致之毀損或滅失。
(2) 鍋爐或壓力容器因內部蒸氣或流體壓力發生爆炸及內燃機爆炸所致之毀損或滅失。
(3) 因任何試驗或用於非原設計用途時發生之毀損或滅失。
(4) 製造或供應廠商依約應負責賠償之損失。

(三) 營造工程第三人意外責任險之承保範圍不包括下列各項:
1.因下列原因損害第三人土地、建築物或其他財物所致之賠償責任,但經約定並載明於本保險單者不在此限。
(1)土地下陷、隆起、移動、震動或土砂崩坍陷落。
(2)地層軟弱或土砂流動。
(3)地下水增加或減少。
(4)基礎擋土或支撐設施之薄弱或移動。
2.被保險人、定作人或與本保險單承保之營造工程有關廠商,或上述人員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家屬之體傷、死亡或疾病。
3.被保險人、定作人或與本保險單承保之營造工程有關廠商,或上述人員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家屬所有、保管、管理或使用之財物,發生毀損或滅失之賠償責任。
4.依工程性質、施工程序或方法為不可避免之賠償責任。
5.因所有、保管或使用下列財物所致之賠償責任:
(1)各型船隻、航空器及其裝載之財物。
(2)領有公路行車執照之車輛及其裝載之財物,但車輛在施工處所用作施工機具,且未投保汽車第三人意外責任保險者不在此限。
6.因損害管線、管路、線路或其有關設備所致任何附帶損失。
7.被保險人對第三人允諾或要約所增加之賠償責任。


短期費率表



保費退費係數表



附加費用率

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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