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名稱
Fubon Insurance Boiler and Pressure Vessel Insurance
核准、核備或
備查日期
核准、核備或
備查文號
2008/02/13
2008/02/13 (97)富保研發字第126號函備查

  

承保範圍
(一) 保險標的因本保險承保之鍋爐或壓力容器於正常操作中發生爆炸或壓潰所致之毀損或滅失,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

(二) 保險標的因第一條所載之意外事故,致第三人受有體傷、或死亡或第三人之財物受有毀損或滅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責賠償,而受賠償之請求時,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



不保事項
(一) 本保險之承保範圍,不包括下列各項直接或間接所致毀損滅失或賠償責任。
1.戰爭(不論宣戰與否),類似戰爭行為,叛亂或強力霸佔等。
2.罷工、暴動、民眾騷擾,但得經特別約定承保之。
3.政治團體或民眾團體之唆使或與之有關人員所為之破壞或惡意行為。
4.政府或治安當局之命令所為扣押、沒收、徵用、充公或破壞。
5.核子反應、輻射或放射性污染。
6.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二) 鍋爐損失保險之承保範圍,不包括下列各項毀損或滅失賠償責任:
1.凡保險標的因滲漏、腐蝕、或燃料作用致物料磨損或耗損,零件起槽或破裂、自然耗損、裂痕、起泡、疊層及裂隙等瑕疵,蒸氣或給水管接頭之破裂或衰退,管件受熱澎出及變形,鑄鐵製造部份開裂。但上述瑕疵、破裂或衰退、澎出及變形因爆炸或壓潰所致者除外。
2.鍋爐、過熱器及節熱器內個別管件之衰退,但爆炸或壓潰所致者除外。
3.因工作停止所致之損失。
4.因任何試驗所致之毀損,但試驗壓力未超過檢查單位所准許之最高壓力者除外。
5.直接或間接因火災、閃電、雷擊、拋擲或墜落物、偷竊、颱風、洪水、地震、火山爆發、土地坍塌陷落及其他自然災變所致之毀損。
6.本保險契約簽訂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知保險標的已發生本保險約定危險事故之毀損者。

(三) 第三人意外責任保險之承保範圍,不包括下列各項毀損滅失或賠償責任:
1.被保險人及其受僱人或家屬因爆炸或壓潰所致之體傷或死亡所發生之賠償責任。
2.被保險人自有、代人保管或管理之財物因爆炸或壓潰引起之火災,或任何原因所致之毀損。但得經特別約定承保之。
3.被保險人對第三人允諾或要約所增加之賠償責任。


短期費率表



保費退費係數表



附加費用率

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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