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名稱
Fubon Insurance Machinery Insurance
核准、核備或
備查日期
核准、核備或
備查文號
2008/02/13
2008/02/13 (97)富保研發字第127號函備查

  

承保範圍
保險標的物在保險單所載處所於保險期間內,因下列原因發生不可預料及突發之事故,所致之損失,需予修理或重置時,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
(一) 設計不當。
(二) 材料、材質或尺度之缺陷。
(三) 製造、裝配或安裝之缺陷。
(四) 操作不良、疏忽或怠工。
(五) 鍋爐缺水。
(六) 物理性爆炸、電氣短路、電弧或因離心作用所造成之撕裂。
(七) 不屬本保險契約特別載明為不保事項之任何其他原因。


不保事項
(一) 直接或間接因下列原因所致之損失:
1.戰爭(不論宣戰與否),類似戰爭行為,叛亂或強力霸佔等。
2.罷工、暴動、民眾騷擾。
3.政治團體或民眾團體之唆使或與之有關人員所為之破壞或惡意行為。
4.政府或治安當局命令所為之扣押、沒收、徵用、充公或破壞。
5.核子反應、核子輻射或放射性污染。

(二) 直接因閃電,直接或間接因火災、撲滅火災、或因上述原因所需之清理或拆除費用、化學性爆炸(但鍋爐爐膛內之氣體爆炸除外)、煙燻、積灰、積垢、竊盜或土崩、岩崩、地陷、洪水泛濫、淹水、地震、火山爆發、海嘯、海潮、各種風暴(如:旋風、颶風、颱風等)等天然災害及各型舟車、航空器之碰撞等所引起之損失。

(三) 皮帶、繩索、金屬線、鍊條、橡皮輪胎、模具或可替換之工具、蝕刻之滾筒、玻璃製品、陶瓷品、襯墊、油毛氈、篩、編織物及各種工作媒質(如潤滑油、燃料、觸煤劑)等之損失。

(四) 保險標的物於本保險契約生效前已有而為被保險人或各該保險標的物之主管人員已知悉或應知之缺陷或瑕疵(不論本公司知悉與否)所致之損失。

(五)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六) 機械供應廠商或製造廠商依法或依合約規定應負責賠償之損失。

(七) 保險標的物之磨損、孔蝕、沖蝕、腐蝕、鏽蝕、鍋垢及其他耗損。

(八) 保險事故發生後之任何附帶損失或責任。


短期費率表



保費退費係數表



附加費用率

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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