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名稱
Fubon Insurance Electronic Equipment Insurance
核准、核備或
備查日期
核准、核備或
備查文號
2008/02/13
2008/02/13 (97)富保研發字第128號函備查

  

承保範圍
(一) 電子設備本體綜合損失險
本保險採承保危險不列舉式之綜合保險。
凡保險標的物在保險單所載處所,於保險期間內,因突發而不可預料之意外事故所致之毀損或滅失,除保險單載明不保者外,均予理賠。
本保險主要承保危險為:
1.火災、爆炸、閃電、雷擊。
2.碰撞、傾覆、航空器墜落。
3.管線、線路破裂造成之災害。
4.設計錯誤、材料材質或尺度之缺陷。
5.製造、裝配或安裝之缺陷。
6.操作錯誤,包括經驗不足、疏忽或惡意破壞。
7.機械性或電氣性損壞、故障、斷裂或失靈等。
8.其他各種天然災變,如地震、火山爆發、海嘯、地陷、土崩、岩崩、颱風、旋風、颶風、洪水等,得經約定加費承保。
9.竊盜所致之損失亦得事先約定承保之。

(二) 外在資料儲存體綜合損失險
電腦之外在資料儲存體,在保險單所載處所,於保險期間內,因突發而不可預料之意外事故所致毀損或滅失,除保險單載明不保者外,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本保險之承保範圍與前項電子設備本體綜合損失險相同,但不包括錯誤之程式設計、打卡、標記;不當之資料註銷,儲存體之廢棄或因磁場之干擾所致資料之損失。
保險標的物遇有承保範圍內之毀損或滅失時,本公司對保險人在發生意外事故後十二個月內,為恢復保險標的物至發生損失前原有狀況所需必要費用負賠償之責;毀損之資料倘無需重製,本公司僅對重置費用負責賠償。

(三) 額外費用險
保險標的物因前(一)項「電子設備本體綜合損失險」承保範圍內之意外事故遭受毀損或滅失時,本公司對被保人為繼續原有作業,租借替代電子資料處理設備,於約定之賠償期間內所需增加之租金負賠償之責。增加之員工人事費用、文件及外在儲存體之運費,經載明於保險單者,本公司亦負賠償責任。

(二) 、(三) 兩種保險僅適用於電子資料處理設備。



不保事項
(一) 電子設備本體、外在資料儲存體綜合損失險及額外費用險之承保範圍均不包括:
1. 戰爭、類似戰爭行為、叛亂或強力霸占、內戰、政府或治安當局命令所為之沒收或破壞。
2. 核子反應、核子幅射或放射性污染。
3. 罷工、暴動或民眾騷擾,但得經特別約定而承保之。
4.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二) 電子設備本體、外在資料儲存體綜合損失險之承保範圍不包括:
1.保險單所載每一事故應由被保險人負擔之自負額。
2.天然災害:如颱風、浪潮、洪水、風暴、暴風雨、山崩、地陷、地震、海嘯等。但得經約定加費承保。
3.直接或間接因竊盜所致之損失,但得經約定加費承保。
4.被保險人或其代表人於保險契約生效前已知悉或應知悉之缺陷或瑕疵 (不論保險公司知悉與否) 所致之損失。
5.直接或間接因瓦斯、自來水或電力中斷所引起之損失。
6.因操作運轉之影響直接所致之耗損 (如自然耗損、腐蝕、鏽垢) 或由於停止使用而受大氣自然影響而生之毀損。
7.排除作業上障礙之費用,但該費用如係因承保事故所致者不在此限。
8.因維護所產生之費用,包括維護工作所須置換之零件。
9.依法律或契約規定,製造商或供應商應負之責任。
10.承租設備之毀損或滅失,如係所有權人依法或租賃合約或維護契約所應負之責任。
11.任何間接之損失。(例如營業中斷、利益損失)
12.經常需更換的零件或物件,如皮帶、繩線、鍊條、燈泡、真空管及玻璃、塑膠、陶瓷製之零件及潤滑劑、觸媒等。
13.標的物表面美觀之缺陷,例如脫漆等。

(三) 外在資料儲存體之綜合損失險之承保範圍不包括錯誤之程式設計、打卡、標記、不當註銷資料、儲存體之廢棄或因磁場之干擾致資料之損失。

(四) 額外費用險之承保範圍不包括:
1.政府當局對承保電子資料處理設備重造或作業所加之限制而產生之任何增加的費用。
2.被保險人於修復或置換保險標的物時,未及時付出必要款項所增加之費用。



短期費率表



保費退費係數表



附加費用率

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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