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名稱
Fubon Insurance Contractors’ Plant and Machinery Insurance
核准、核備或
備查日期
核准、核備或
備查文號
97年02月13日
97年02月13日(97)富保研發字第125號

  

承保範圍
一、機具綜合損失險
本保險單所載之保險標的物在本保險單所載處所,於保險期間內,因突發而不可預料之意外事故所致之毀損或滅失,除本保險單載明除外不保事項外,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二、第三人意外責任險
被保險人在本保險單所載處所,於保險期間內,因被保險標的物之所有、使用、維護及保管,發生突發而不可預料之意外事故,致第三人死亡或受有體傷或第三人財物受有損害,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除本保險單載明不保事項外,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被保險人因上述意外事故,致被控訴或受有賠償請求時,為抗辯或進行和解所需之訴訟費用及必要開支,事先經本公司書面允諾者,本公司另行給付之。
三、本保險單第一條保險標的物之保險金額,除另有約定者外,應為該標的物之重置價格。所謂重置價格係指重新置換與該標的物同一廠牌、型式、規格、性能、或相類似機具之新品價格。該項價格應包括購置新品之出廠價格、運費、關稅、安裝費用及其他必要費用。
四、本保險單所載自負額係指任何一次意外事故所致本保險單承保範圍內之毀損或滅失或賠償責任,被保險人須先行負擔之金額,本公司僅對超過自負額部份負賠償責任。
地震在連續七十二小時內發生一次以上時,視同一次事故。


不保事項
五、本保險單第一條及第二條之承保範圍均不包括直接或間接因下列原因所致之毀損或滅失或賠償責任:
(一) 戰爭(不論宣戰與否)、類似戰爭行為、叛亂或強力霸佔等。
(二) 罷工、暴動、民眾騷擾。
(三) 政治團體或民眾團體之唆使或與之有關人員所為之破壞或惡意行為。
(四) 政府或治安當局命令所為之扣押、沒收、徵用、充公或破壞。
(五) 核子反應、核子輻射或放射性污染。
(六)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六、本保險單第一條之承保範圍不包括下列各項:
(一) 保險標的物機械性或電氣性損壞、故障、斷裂、失靈,及因冷卻劑或其他流體凍結、潤滑不良、缺油或缺冷卻劑等直接所致之毀損或滅失。
(二) 可替換之零件或配件如鑽、錐、刀具或其他切割之刀面、鋸條、模具、壓磨面或壓碎面、篩、皮帶、繩索、鋼纜、鏈條、輸送帶、電池、輪胎、電線、電纜、軟管、按期更換之接頭或襯墊等之毀損或滅失,但與本體同時所受之毀損或滅失不在此限。
(三) 燃料、觸媒、冷卻劑及潤滑油料之毀損或滅失。
(四) 因鍋爐或壓力容器內部蒸氣或流體壓力發生爆炸及內燃機爆炸所致之毀損或滅失。
(五)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故意或重大疏忽將被保險標的置於臨海地區,任由海潮侵蝕所致之毀損或滅失。
(六) 除經特別約定載明於本保險單者外,保險標的物於運輸中所發生之毀損或滅失。
(七) 保險標的物之磨損、腐蝕、氧化、鏽垢、鍋垢、變質及其他耗損。
(八) 保險標的物從事任何試驗或與保險單所載工作項目無關之使用時發生之毀損或滅失。
(九) 除經特別約定載明於本保險單者外,保險標的物使用於地面之下,或載浮於水上時所發生之毀損或滅失。
(十)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明知或可得而知保險標的物之瑕疵、缺陷或其所致之毀損或滅失。
(十一) 保險標的物製造或供應廠商依法或依約應負責賠償之毀損或滅失。
(十二) 任何維護或保養費用。
(十三) 清點或盤存時或例行檢修時發現之損失。
(十四) 任何附帶損失,包括貶值、不能使用、違約金、罰鍰、延滯完工、撤消合約、或不履行合約等之損失。

七、本保險單第二條之承保範圍不包括下列各項:
(一) 被保險人、或與保險標的物所從事之工作有關廠商,或上述人員之代理人或受僱人之體傷、死亡或疾病。
(二) 被保險人、或與保險標的物所從事之工作有關廠商,或上述人員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家屬所有、保管、管理或使用之財物,發生毀損或滅失之賠償責任。
(三) 因損害管線、管路、線路或其有關設備所致之任何附帶損失。
(四) 被保險人對第三人允諾或要約所增加之賠償責任。
(五) 保險標的物因其本身及其裝載物之重量或震動所致橋樑、道路或計量臺之毀損或滅失。
(六) 除經特別約定載明於本保險單者外,因下列原因損害第三人土地、建築物、設施或其他財物所致之賠償責任:
1. 土地下陷、隆起、移動、震動或土砂崩坍陷落。
2. 地層軟弱或土砂流動。
3. 地下水增加或減少。
4. 基礎擋土或支撐設施之薄弱或移動。


短期費率表



保費退費係數表



附加費用率

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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