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保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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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因下列危險事故造成保險標的遭受突發不可預料之毀損或滅失,致被保險人受有損失時,本公司依據本保險契約就被保險人所受之損失負損害賠償責任。
一、火災、閃電、雷擊及爆炸。
二、各型船隻、機動車輛及飛行器與其墜落物之碰撞。
三、地震、火山爆發、海嘯。
四、風速達到蒲福氏風級表(The Beaufort Scale)八級以上之風災。
五、洪水、漲水、淹水、浪潮。
六、土崩、岩崩、土石流、地陷或土地移動。
七、冰害、雪崩。
八、第三人之惡意破壞行為。
被保險人為從事修復前項毀損或滅失所需之拆除清理費用,經約定承保者,本公司亦負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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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保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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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對於下列事由所致之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戰爭(不論宣戰與否)、類似戰爭行為、叛亂或強力霸佔等。
二、罷工、暴動、民眾騷擾;但經約定並載明於本保險契約者不在此限。
三、政治團體或民眾團體之唆使或與之有關人員所為之破壞或惡意行為。
四、政府或治安當局之命令所為之扣押、沒收、徵用、充公或破壞。
五、核子反應、核子輻射或放射性污染。
六、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七、因欠缺妥善維護或保養所致之擴大損失。
八、恐怖主義行為。
第六條 除外損失及費用
本公司對於下列損失及費用不負賠償責任:
一、任何附帶損失。
二、保險標的進行維護或保養工作所需之費用。
三、保險標的之固有瑕疵、腐蝕、鏽蝕、侵蝕、剝蝕、沖蝕、磨損、變質、其他自然耗損或氣溫變化所致之收縮、膨脹等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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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費率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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