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保範圍
|
於保險期間內,因發生颱風或豪雨,致被保險梨遭受損害時,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第十四條之約定計算賠
償金額,在保險金額之額度內,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
|
不保事項
|
本公司對於下列事項所致之損害,不負賠償之責:
一、因戰爭、類似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外敵入侵、外敵行為、內戰、叛亂、革命、軍事反叛行為或恐怖主
義行為所致者。所謂恐怖主義行為,係指任何個人或團體,不論單獨或與任何組織、團體或政府機構共謀,運
用武力、暴力、恐嚇、威脅或破壞等行為,以遂其政治、宗教、信仰、意識型態或其他類似意圖之目的,包括
企圖推翻、脅迫或影響任何政府,或致使民眾或特定群眾處於恐懼狀態。
二、因核子分裂或輻射作用所致者。
三、因罷工、暴動、民眾騷擾所致者。
四、因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被保險人之毀種拋荒行為)所致者。
五、因各種形態之污染所致者。
六、政府相關部門之命令或行為所致者。
七、因直接或間接因行政院交通部中央氣象局或其氣象觀測站之設備或系統故障,或其公布、計算或儲存之資
料錯誤,所致本公司增加之賠償責任。
本公司對於採收後之梨果或梨樹,亦不負賠償之責。
|
|
保單條款內容 |
短期費用率 |
一、短期保險費﹦一年期總保險費 × 短期係數
二、保險期間於每年十一月一日至翌年四月三十日者按下列規定計算短期保險費:
期間 短期係數
未滿三個月 5%
三個月以上未滿四個月 10%
四個月以上未滿五個月 15%
五個月以上 20%
|
附加費用率 |
回前頁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