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名稱
富邦產物梨農作物保險(政府災助連結型)
核准、核備或
備查日期
核准、核備或
備查文號
2016/10/11
(105) 富保業字第1050001797號函備查

  

承保範圍
於保險期間內,因發生寒害致被保險高接梨之梨穗損壞,或因發生颱風或豪雨,致被保險梨遭受損害,當其損害程度等於或大於百分之二十,且被保險人已依「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之規定,獲得「現金救助」時,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第十條之約定計算賠償金額,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不保事項
本公司對於下列事項所致之損害,不負賠償之責:
一、因戰爭、類似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外敵入侵、外敵行為、內戰、叛亂、革命、軍事反叛行為或恐怖主義
行為所致者。所謂恐怖主義行為,係指任何個人或團體,不論單獨或與任何組織、團體或政府機構共謀,運用
武力、暴力、恐嚇、威脅或破壞等行為,以遂其政治、宗教、信仰、意識型態或其他類似意圖之目的,包括企
圖推翻、脅迫或影響任何政府,或致使民眾或特定群眾處於恐懼狀態。
二、因核子分裂或輻射作用所致者。
三、因罷工、暴動、民眾騷擾所致者。
四、因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被保險人之毀種拋荒行為)所致者。
五、因各種形態之污染所致者。
六、政府相關部門之命令或行為所致者。
七、因直接或間接因行政院交通部中央氣象局或其氣象觀測站之設備或系統故障,或其公布、計算或儲存之資料
錯誤,所致本公司增加之賠償責任。
本公司對於採收後之梨果或梨樹,亦不負賠償之責。



富邦產物梨農作物保險(政府災助連結型)

富邦產物梨農作物保險(政府災助連結型)

短期費用率

一、承保颱風及豪雨:
1.短期保險費﹦一年期承保颱風及豪雨總保險費 × 短期係數
2.保險期間於每年十一月一日至翌年四月三十日者按下列規定計算短期保險費:
期間 短期係數
未滿三個月 5%
三個月以上未滿四個月 10%
四個月以上未滿五個月 15%
五個月以上 20%
3.保險期間於每年五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者按一年期承保颱風及豪雨總保險費百分之百計算。
4.保險期間跨越第2、3項者,其保險費最高以一年期承保颱風及豪雨總保險費之百分之百為限。
二、承保寒害:
1.短期保險費﹦一年期承保寒害總保險費 × 短期係數
2.保險期間於每年三月十六日至十月三十一日者按下列規定計算短期保險費:
期間 短期係數
未滿三個月 5%
三個月以上未滿四個月 10%
四個月以上未滿五個月 15%
五個月以上 20%
3.險期間於每年十一月一日至翌年三月十五日者按一年期承保寒害總保險費百分之百計算。
4.保險期間跨越第2、3項者,其保險費最高以一年期承保寒害總保險費之百分之百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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