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名稱
富邦產物農業設施颱風洪水保險
核准、核備或
備查日期
核准、核備或
備查文號
107年5月2日
富保業字第1070000850號函備查

  

承保範圍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因颱風或洪水所致被保險農業設施損失時,本公司依該被保險農業設施損毀滅失時之實際現金價值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並以本保險契約所載之賠償限額為最高賠償責任之上限。


不保事項
本公司對於下列事項所致之損害,不負賠償之責:
一、 因戰爭、類似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外敵入侵、外敵行為、內戰、叛亂、革命、軍事反叛行為或恐怖主義行為所致者。所謂恐怖主義行為,係指任何個人或團體,不論單獨或與任何組織、團體或政府機構共謀,運用武力、暴力、恐嚇、威脅或破壞等行為,以遂其政治、宗教、信仰、意識型態或其他類似意圖之目的,包括企圖推翻、脅迫或影響任何政府,或致使民眾或特定群眾處於恐懼狀態。
二、 因核子分裂或輻射作用所致者。
三、 因罷工、暴動、民眾騷擾所致者。
四、 因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所致者。
五、 因政府相關部門之命令或行為所致者。
六、 因農業設施設計或規範之錯誤或瑕疵,材料、器材之瑕疵、規格不合,施工或工藝品質不良所致者。
七、 機械供應廠商或製造廠商依法或依合約規定應負責賠償之損失。
八、 承保結構體如包含內外遮陰結構時,當中央氣象局就台灣地區發布有陸上颱風警報時,內外遮陰網布未收起固定而遭遇承保危險所致者。
九、 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
一〇、 因直接或間接因颱風或洪水引起地層滑動或下陷、山崩、地質鬆動、沙及土壤流失(包括土石流)所致者。


富邦產物農業設施颱風洪水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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