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名稱
富邦產物機械綜合保險
核准、核備或
備查日期
核准、核備或
備查文號
113年10月07日富保業字第1130004199號函備查
承保範圍
財物損失保險之承保範圍
本保險契約所載處所之保險標的物,於保險期間內,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保險標的物突發且實質之毀損或滅失,除約定不保事項外,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本保險契約明細表上所載每一項保險標的物之賠償金額,不超過該項保險標的物之保險金額或賠償限額。
本公司對載明於本保險契約明細表內之加班、趕工及加急運費、消防費用、危害物質處理費用、專業費用、殘餘物清除費用,於賠償限額內亦負賠償責任。
營業中斷損失保險之承保範圍
保險期間內,保險標的物因財物損失保險承保事故所致毀損滅失,不論扣除自負額後本公司是否負賠償之責,而引起營業中斷或受干擾致承保利益遭受損失時,除另有約定者外,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本公司對承保利益損失之賠償範圍如下:
一、營業利潤:於補償期間內,因營業額減少而實際遭受之營業利潤損失,包括增加之額外營業費用,或
二、列明之持續費用:於補償期間內,雖因營業額減少致無法獲得之金額,包括增加之額外營業費用。
本公司之賠償金額,不超過最大補償期間之保險金額。
不保事項
財物損失保險特別不保事項
財物損失保險之承保範圍不包括下列各款:
一、任何從屬損失。
二、因規劃、設計或規範之錯誤或遺漏所致之毀損滅失。
三、因材料、器材之瑕疵、規格不合或工藝品質不良所需之置換修理及改良費用。 但因上述原因導致保險標的物其他無缺陷部分之意外毀損滅失,不在此限。
四、保險標的物之腐蝕、氧化、銹垢、變質或其他自然耗損。但因上述原因導致保險標的物其他部分之毀損滅失,不在此限。
五、寶石、藝術品、貴重金屬、文稿、證件、圖說、帳冊、憑證、貨幣、及各種有價證券之毀損滅失。
六、任何維護或保養費用。
七、清點或盤存時所發現任何保險標的物之失落或短少。
八、正在營建或安裝過程中之保險標的。
九、未完成效能測試之機械、電氣及電子設備。
十、土地(包括表土、回填土、排水系統、地下箱涵管道在內)、道路、跑道、鐵道、水庫、水壩、水路、渠道、運河、鑽掘設備、井、管線、輸配電線路、隧道、橋梁、船塢、碼頭、任何地下財物、離岸財物。
十一、機械供應廠商或製造廠商依法或依合約規定應負責賠償之損失。
十二、因法律或法令規定而增加之修理或置換費用。
財物損失保險特別不保之危險事故
本公司對下列危險事故所致之毀損滅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本保險契約訂立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已知之錯誤、瑕疵或缺陷。
二、毒害性或危害性物質、致污物或污染物之釋放、排放或散佈。
三、電力、燃料、水、瓦斯、蒸汽或冷卻劑等持續性供料之短缺。
四、任何硬體、軟體或嵌入晶片之功能失效,以及任何電子資料之喪失、受損、摧毀、失真、消磁、毀損或竄改。但因前述後果導致保險標的物其他部分之毀損滅失,不在此限。
五、因錯誤或未授權程式設計、插入或標記、不當刪除資料、丟棄資料儲存體所致之費用或因磁場干擾使資料喪失所致之費用。
營業中斷損失保險特別不保事項
本公司對下列事故或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在財物損失保險中以附加條款加保之毀損或滅失所致承保利益之損失,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二、地震、火山爆發、海嘯。但以附加條款加保者,不在此限。
三、直接或間接因測試、故意超載或試(實)驗發生不正常狀況所致之毀損滅失。
四、原料、半成品、製成品或為正常營運所需材料之短缺、毀壞、劣化、損壞。
五、因任何違反契約約定,遲延交貨或未交貨所受之罰款或損害賠償,或任何原因所受之違約金。
六、其他附帶損失。
富邦產物機械綜合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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