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名稱
富邦產物鍋爐保險
核准、核備或
備查日期
核准、核備或
備查文號
104年8月10日
104年8月10日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4年7月2日金管保產字第10402523520號函修正

  

承保範圍
一、保險標的因本保險承保之鍋爐或壓力容器於正常操作中發生爆炸或壓潰所致之毀損或滅失,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
二、保險標的因第一條所載之意外事故,致第三人受有體傷、或死亡、或第三人之財物受有毀損或滅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之請求時,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
三、定義:
(一) 鍋爐:鍋爐係指任何可供燃燒之密閉容器或兼指容器連帶管線系統產生壓力蒸氣者。本保險承保之鍋爐包括配件、固定過熱器及節熱器。但蒸氣或給水管線或分開之節熱器除外。
(二) 容器:容器係指任何非供燃燒之密閉容器,具有蒸氣或空氣壓力者。
(三) 爆炸:爆炸係指鍋爐、容器及配件因受內部蒸氣或液體壓力所致形體之突然與劇烈改變、外表破裂、內部散出。前項爆炸包括鍋爐因爐膛或煙道氣體之突然與意外燃燒壓力所致之毀損。
(四) 壓潰:壓潰係指鍋爐或容器及配件因受外部蒸氣或液體壓力所致形體之突然與危險彎曲變形,不論外表有無破裂。但任何原因所致之緩慢變形除外。
煙道氣體爆炸:按照前述「爆炸」之定義,本保險對保險標的因爐膛或煙道氣體燃燒爆炸直接所致之毀損(因火災所致者除外)負賠償責任。


不保事項
四、本保險之承保範圍,不包括下列各項直接或間接所致毀損滅失或賠償責任:
(一) 戰爭(不論宣戰與否)、類似戰爭行為、叛亂或強力霸佔等。
(二) 罷工、暴動、民眾騷擾,但得經特別約定承保之。
(三) 政治團體或民眾團體之唆使或與之有關人員所為之破壞或惡意行為。
(四) 政府或治安當局之命令所為扣押、沒收、徵用、充公或破壞。
(五) 核子反應、輻射或放射性污染。
(六) 被保險人之故意或違法行為。
五、本保險第一章第一條之承保範圍,不包括下列各項毀損滅失或賠償責任:
(一) 凡保險標的因滲漏、腐蝕、或燃料作用致物料磨損或耗損,零件起槽或破裂、自然耗損、裂痕、起泡、疊層及裂隙等瑕疵,蒸氣或給水管接頭之破裂或衰退,管件受熱膨出及變形,鑄鐵製造部份開裂。但上述瑕疵,破裂或衰退、膨出及變形因爆炸或壓潰所致者除外。
(二) 鍋爐、過熱器及節熱器內個別管件之衰退,但爆炸或壓潰所致者除外。
(三) 因工作停止所致之損失。
(四) 因任何試驗所致之毀損,但試驗壓力未超過檢查單位所准許之最高壓力者除外。
(五) 直接或間接因火災、閃電、雷擊、拋擲或墜落物、偷竊、颱風、洪水、地震、火山爆發、土地坍塌陷落及其他自然災變所致之毀損。
(六) 本保險契約簽訂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知保險標的已發生本保險約定危險事故之毀損者。
六、本保險第一章第二條之承保範圍,不包括下列各項毀損滅失或賠償責任:
(一) 被保險人及其受僱人或家屬因爆炸或壓潰所致之體傷或死亡所發生之賠償責任。
(二) 被保險人自有、代人保管或管理之財物因爆炸或壓潰引起之火災,或任何原因所致之毀損,但得經特別約定承保之。
(三) 被保險人對第三人允諾或要約所增加之賠償責任。


短期費率表



保費退費係數表



附加費用率

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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