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保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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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險標的物在本保險單所載處所於保險期間內,因下列原因發生不可預料及突發之事故,所致之損失,需予修理或重置時,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一) 設計不當。
(二) 材料、材質或尺度之缺陷。
(三) 製造、裝配或安裝之缺陷。
(四) 操作不良,疏忽或怠工。
(五) 鍋爐缺水。
(六) 物理性爆炸、電器短路、電弧或因離心作用造成之撕裂。
(七) 不屬本保險契約特別載明為不保事項之任何其他原因。
二、對本保險契約承保範圍內之任何一次損失,被保險人均需先負擔本保險單所載之自負額,本公司僅對超過自負額部份負賠償之責;但同一次意外事故受損機械不止一項時,被保險人所應負擔之自負額,應以該次事故受損機械中,各項機械自負額中最高者為準,並不逐項扣除。
三、本保險契約對在保險單所載之處所內之保險標的物,不論是否為使用中或為清理、修理、檢查或移動而所為之拆卸、搬動及重新裝配與安裝過程中之機械均可適用,但均限於已安裝完工經試車或負荷試驗合格並經正式操作者為限。
四、本保險單承保標的物之保險金額,應為標的物之重置價格。所謂重置價格乃重新置換與保險標的物同一廠牌、型式、規格、性能或相類似型式、規格、性能之新機械設備之價格;該項價格應包括出廠價格、運費、關稅、安裝費用及其他必要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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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保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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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公司對下列事項不負賠償責任:
(一) 直接因閃電、直接或間接因火災、撲滅火災、或因上述原因所需之清理或拆除費用、化學性爆炸(但鍋爐爐膛內之氣體爆炸除外)、煙燻、積灰、積垢、竊盜或土崩、岩崩、地陷、洪水泛濫、淹水、地震、火山爆發、海嘯、海潮、各種風暴(如:旋風、颶風、颱風等)等天然災害及各型舟車、航空器之碰撞等所引起之損失。
(二) 皮帶、繩索、金屬線、鍊條、橡皮輪胎、模具或可替換之工具、蝕刻之滾筒、玻璃製品、陶瓷器、襯墊、油毛氈、篩、編織物及各種工作媒質(如潤滑油、燃料、觸媒劑)等之損失。
(三) 直接或間接因下列原因所致之損失:
1. 戰爭(不論宣戰與否)、類似戰爭行為、叛亂或強力霸佔。
2. 罷工、暴動、民眾騷擾。
3. 政治團體或民眾團體之唆使或與之有關人員所為之破壞或惡意行為。
4. 政府或治安當局命令所為之扣押、沒收、徵用、充公或破壞。
5. 核子反應、核子幅射或放射性污染。
(四) 保險標的物於本保險契約生效前已有而為被保險人或各該保險標的物之主管人員已知悉或應知之缺陷或瑕疵(不論本公司知悉與否)所致之損失。
(五) 被保險人之故意或違法行為所致之損失。
(六) 機械供應廠商或製造廠商依法或依合約規定應負責賠償之損失。
(七) 保險標的物之磨損、孔蝕、沖蝕、腐蝕、鏽蝕、鍋垢及其他耗損。
(八) 保險事故發生後之任何附帶損失或責任。
在任何訴訟或公斷程序中,被保險人對保險事故主張不屬於本條第(三)項至第(六)項所規定之不保事項時應負舉證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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