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名稱
富邦產物電子設備綜合保險
核准、核備或
備查日期
核准、核備或
備查文號
105 年 02 月 18 日
105 年 02 月 18 日富保業字第 1050000296 號函備查

  

承保範圍

(一) 電子設備損失險
本保險採承保危險不列舉式之綜合保險。
凡保險標的物在保險單所載處所,於保險期間內,因突發而不可預料之意外事故所致之毀損或滅失,除保險單載明不保者外,均予理賠。
本保險主要承保危險為:
1.火災、爆炸、閃電、雷擊。
2.碰撞、傾覆、航空器墜落。
3.管線、線路破裂造成之災害。
4.設計錯誤、材料材質或尺度之缺陷。
5.製造、裝配或安裝之缺陷。
6.操作錯誤,包括經驗不足、疏忽或惡意破壞。
7.機械性或電氣性損壞、故障、斷裂或失靈等。
8.其他各種天然災變,如地震、火山爆發、海嘯、地陷、土崩、岩崩、颱風、旋風、颶風、洪水等,得經約定加費承保。
9.竊盜所致之損失亦得事先約定承保之。

(二) 電腦外在資料儲存體損失險
電腦之外在資料儲存體,在保險單所載處所,於保險期間內,因突發而不可預料之意外事故所致毀損或滅失,除保險單載明不保者外,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本保險之承保範圍與前項電子設備本體綜合損失險相同,但不包括錯誤之程式設計、打卡、標記;不當之資料註銷,儲存體之廢棄或因磁場之干擾所致資料之損失。
保險標的物遇有承保範圍內之毀損或滅失時,本公司對保險人在發生意外事故後十二個月內,為恢復保險標的物至發生損失前原有狀況所需必要費用負賠償之責;毀損之資料倘無需重製,本公司僅對重置費用負責賠償。

(三) 電腦額外費用險
保險標的物因前(一)項「電子設備損失險」承保範圍內之意外事故遭受毀損或滅失時,本公司對被保人為繼續原有作業,租借替代電子資料處理設備,於約定之賠償期間內所需增加之租金負賠償之責。增加之員工人事費用、文件及外在儲存體之運費,經載明於保險單者,本公司亦負賠償責任。
(二) 、(三) 兩種保險僅適用於電子資料處理設備。


不保事項
一. 共同不保事項:

第一條電子設備損失險、第二條電腦外在資料儲存體損失險及第三條電腦額外費用險之承保範圍,均不包括直接或間接因下列事項所致之毀損滅失或所生費用:
1.戰爭(不論宣戰與否)、類似戰爭行為、叛亂或強力霸占等。
2.罷工、暴動、民眾騷擾。
3.政治團體或民眾團體之唆使或與之有關人員所為之破壞或惡意行為。
4.政府或治安當局命令所為之扣押、沒收、徵用、充公或毀壞。
5.核子反應、核子輻射或放射性污染。
6.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二. 電子設備及電腦外在資料儲存體損失險之共同不保事項

(一)第一條電子設備損失險及第二條電腦外在資料儲存體損失險因下列事項所致之毀損滅失或所生費用,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1.直接或間接因氣體、給水或電力供應不正常或中斷所致之毀損或滅失。
2.保險標的物之磨損、腐蝕、氧化、鏽垢、變質及自然耗損。
3.保險標的物未發生毀損滅失,為排除一般作業障礙所生之費用。
4.電腦病毒。
5.任何維護保養之費用及其置換之零件。
6.保險標的物製造商或供應商依法或依約應負責賠償之毀損或滅失。
7.租借之保險標的物,其所有人依法或依約應負責賠償之毀損或滅失。
8.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及賠償責任。
9.消耗性或需定期更換之零組件之毀損或滅失。但與本體同時受損者,不在此限。
10.保險標的物外觀上之瑕疪,如脫漆、刮痕、褪色等。但與本體同時受損者,不在此限。

(二) 第一條電子設備損失險及第二條電腦外在資料儲存體損失險因下列事項所致之毀損滅失或所生費用,除經本公司書面同意加保者外,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1.直接或間接因颱風、洪水、地震、火山爆發或海嘯所致之毀損或滅失。
2.保險標的物置存於地下室或低於地面處所,因淹水或漲水所致之毀損或滅失。
3.直接或間接因竊盜所致之毀損或滅失。

三. 電腦外在資料儲存體損失險特別不保事項

第二條電腦外在資料儲存體損失險之承保範圍不包括因下列事項所生費用:
1.程式設計、打卡或標記之錯誤。
2.不當之資料註銷或儲存體之廢棄。
3.磁場干擾所致之資料喪失。
4.系統或程式之設計。

四. 電腦額外費用險特別不保事項

第三條電腦額外費用險之承保範圍不包括因下列事項所增加之費用:
1.政府對電腦設備之重置修復或操作所加之限制。
2.被保險人未及時支付受損電腦設備之修復或重置費用。


短期費率表



保費退費係數表



附加費用率

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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