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名稱
富邦產物船體保險(96)富保第429號主條款
核准、核備或
備查日期
核准、核備或
備查文號
96.12.13
96.12.13(96)富保研發字第429號函備查

 

承保範圍

(一)承保風險
1.本保險承保保險標的因下列事故所引起之毀損或滅失:
1.1 海上、河川、湖泊或其他可航行水域之危險
1.2 失火、爆炸
1.3 來自船外他人之暴力盜取行為
1.4 投棄
1.5 海盜
1.6 核子裝置或反應爐之故障或意外
1.7 與飛航器或類似物體,或自該物體掉落之其他物體、陸上輸送器、船塢或港口設備或設施碰觸
1.8 地震、火山爆發或閃電

2.本保險承保保險標的因下列事故所引起之毀損或滅失:
2.1 貨物裝、卸、翻艙或填加燃料時之意外
2.2 鍋爐破裂、軸心斷裂、或任何機器或船體之隱有瑕疵
2.3 船長、船員或引水人之疏失
2.4 修理廠或租傭船人之疏失,但該修理廠或租傭船人須非為本保險之被保險人
2.5 船長船員之故意不法行為但以該毀損滅失非因被保險人、船舶所有人或經理人欠缺相當注意所致者為限。

(二)四分之三碰撞責任
1 因被保險人依法應負責賠付下列事項以作為損害賠償時,就被保險人已賠付任何他人或數人之任何款項或數款項之四分之三,保險人同意補償被保險人:
1.1 任何其他船舶或其上財物之毀損或滅失
1.2 任何該其他船舶或其上財物之遲延或喪失使用
1.3 任何該其他船舶或其上財物之共同海損、救助或契約救助

(三)共同海損與救助
1.本保險承保比例扣減任何不足額保險後,船舶部份之救助、救助費用及或共同海損,但對於船舶共同海損犧牲,被保險人得無須先行使他們要求其他關係人分攤之權利,即得請求有關全部損失之賠償。
1.2 如運送契約無特別規定,理算應根據冒險終止地之法律與實務;但如運送契約有規定時,理算應根據約克安特衛普規則。
1.3 船舶空載航行而未訂定租傭契約時,一九七四年約克安特衛普規則規定(規則第20條及第21條除外)仍應予適用,且為此目的之航程應視為繼續自發航港地至船舶到達除避難港地或僅為加油之港地外之第一個港地時為止。但如於任何該中途港地放棄原定冒險航程即應視為終止。

(四)損害防阻費用
於任何損失或不幸時,被保險人、其僱佣人及代理人有義務採取合理措施以避免或減輕依本保險人得請求賠償之損失。

※實際承保範圍視客戶投保時之保險標的及本公司核保而定


不保事項
(一)戰爭除外
本保險無論如何均不承保下列事項所致之毀損滅失責任或費用:
1. 戰爭、內戰、革命、叛亂、暴動、或前述各項所生之民爭或由或抵抗敵對勢力之任何戰爭行為
2. 捕獲、查扣、拘押、禁制或扣留(船員惡意不法及海盜行為除外)及其任何後果或任何威脅
3. 棄置之水雷、魚雷、炸彈或其他棄置之戰爭武器

(二)罷工除外
本保險不承保以下原因所致之滅失、毀損、責任或費用:
1. 罷工工人、閉廠工人或參與勞動紛爭、騷亂或民亂之人員。
2. 任何恐怖份子或基於政治動機所為之人。

(三)惡意行為除外
本保險不承保以下原因所致之滅失、毀損、責任或費用:
1. 炸藥爆炸。
2. 戰爭之任何武器及任何人員之惡意行為、或因政治動機所為所致。

(四)核子除外 本保險不承保由於原子、核子分裂或融合之戰爭武器、或其他類似反應、或放射性戰爭武器所致之滅失毀損責任或費用。

※實際不保事項視客戶投保時之保險標的及本公司核保而定






富邦產物船體保險(96)富保第429號主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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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產物船體保險(96)富保第429號商品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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