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名稱
富邦產物船體保險(96)富保第429號附加條款
核准、核備或
備查日期
核准、核備或
備查文號
96.12.13
96.12.13(96)富保研發字第429號函備查

 

承保範圍

(1).經紀人取消條款
保險人與被保險人同意, 被保險人或其代理人未實現支付保費或分期保費之義務予OOOOOOOOOOO時, 本保單即在書面通知保險人後由OOOOOOOOOOOO取消, 保費按取消當日比例計算。

(2).保費分期繳付條款 (R/I)
雖有其他相反的約定, 本保險之保險費分四期繳付。
OOOOOOOOOOOOOO被特別授權為被再保人收取在保費, 若再保費未在期限內繳付, 本再保險得依據經紀人取消條款而終止。在全損的情形下, 保費需一次繳清。

(3).協會戰爭,原子核能除外條款(船體再保)
1.本保單不承保下列所引起的損失責任或費用:
1.1戰爭內戰革命叛變, 或其所引起的內不動亂,或敵對團體的行為

1.2捕獲奪取扣押禁航, 或因船員背叛和海盜所引起的居留, 及任何試圖威脅所引起的後果

1.3遺棄之水雷魚雷炸彈或其他戰爭武器

2.本保單不承保任何戰爭所使用的原子或核子分裂融合及其他類似反應所造成的損失責任或費用

(4)(再)保險人責任條款

(再)保險人間責任不互相承擔

本保險契約各(再)保險人間之責任不互相承擔, 僅對自己本身承接之比例負責。
本保險契約由各(再)保險人(包刮勞伊茲辛笛卡)簽署承接,其總比例列示於印花之下。
每一勞伊茲辛迪卡僅簽署自己承接之比例, 彼此互不承擔對方之責任。所有辛迪卡之聯絡地址一律為One Lime Street, London EC3M 7HA.

承接之責任

除了簽署之外, 每一辛迪卡承接之成份列示於簽署處。
本合約相關成份之簽署將被制作成清單, 以便列示各(再)保險人之成份。一個確定的比例有一個簽署。清單所列示的成份較簽署處優先, 除非證明是計算錯誤。
本條款視為複數合約。

※請詳如保單所述





不保事項
※請詳如保單所述
富邦產物船體保險(96)富保第429號附加條款

富邦產物船體保險(96)富保第429號附加條款

富邦產物船體保險(96)富保第429號附加條款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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