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名稱
富邦產物AIR/SEA FREIGHT FORWARDER’S AND/OR NVOCC’S LIABILITY INSURANCE POLICY
核准、核備或
備查日期
核准、核備或
備查文號

109年12月28日富保業字第1090003368號函備查

 

承保範圍

第一項、因貨物實質之毀損或滅失所應負之法定責任:
貨物在保險期間,由於搬移、堆存所致之毀損或滅失,被保險人所應負之法律責任。

第二項、因誤交、誤運所致貨物毀損或滅失所應負之法定責任。
由於貨物誤交、誤運所生之法定責任,惟以發生在保險期間內者為限。
第三項、因前1、2款所致之附帶利益喪失賠償責任(無論如何,本項承保範圍不適用於航空貨運承攬人責任)
(1) 因貨物毀損、滅失或誤交、誤運貨物之利益喪失,惟以發生在保險期間內者為限。但下列事故除外:
i. 被保險人自有貨物之毀損滅失。
ii. 任何人員或動物之列亡或體傷。
iii. 受載運送以外任何第三人財物之毀損滅失。
但保險人有關於間接損失及附帶利益喪失之責任限額,合計不超過一年度保險期間所定之累積限額。
第四項、貨方應分攤共同海損及海難救助費用之部分(無論如何,本項承保範圍不適用於航空貨運承攬人責任)
於保險期間,被保險人有關於共同海損及海難救助費用應分擔貨物之部分,受賠償請求時之責任為:
i. 僅可諉因於被保險人之違反其與貨主間運送契約。或
ii. 被保險人依法應代替貨主分擔者。
第五項、因接收保管,運送或交付所致之貨物遲到之損失
因貨物接收、保管、運送或交付延遲,而於保險期間受賠償請求者。但諉因於被保險人與貨主,以契約方式合意交付時間或日期,所引起之遲延交付或遲到者除外;惟事先通知保險人,且經保險人同意加收保險費者,不在此限。但保險人有關遲到之損失責任不得超過:
(1) 該遲到貨物之運費。
(2) 任何情況累計皆不得超過年度責任限額。
費用:被保險人因受違反法定義務之指控而為抗辯,經保險人書面同意,且任何請求依本保單係可能需負賠償責任者,則其所支出之訴訟上或訴訟外之費用,包括律師費用,由保險人負擔。


不保事項
3.1. 對於下列事項,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1) 在下述情況下,由於被保險人擁有,或被保險人自己或以其名義占有,或使用任何具有機械動力之車輛,直接或間接所生之責任:
(A) 依任何道路交通法規投保保險或安全措施係有必要者。
(B) 依法該等責任需特別安排保險者。
(2) 對下列事項造成之滅失或毀損:
(A) 被保險人所有、租賃、使用借貸之財物。
(B) 除被保險之受僱人本身之財物外,由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寄託、保管、控制下的財物。
(3) 被保險人在運送契約上明示承諾之額外責任。但該責任即使不在契約上表明,而依法仍需負責者,不在此限。
(4) 非經特別同意且載明於本保單上且加收應付之保費,本保單不承保臺灣地區以外,由被保險人之代理人或分公司所簽發任何提單之責任。
(5) 非經特別同意且載明於本保單上且加收應付之保費,本保單不承保諉因於無提單放貨所致之損失或責任。
保險人所負之責任不超過本保險單所述之責任限額。
保險人僅就超過保險單所述自負額之外的金額負賠償責任。
3.2. 保險人對下列狀況不負賠償責任:
(1) 貨物之毀損或滅失,直接或間接由於外國入侵、敵國行為交戰(無論宣戰與否)、內戰、叛亂、革命、顛覆、軍事或強奪勢力,或充公、國有化、徵用,及由任何當地政府或公共機關之命令所致者。
(2) 任何直接或間接由於下列事由所致而應負之法定責任:
(A) 經由核子燃料、核子廢料、核子燃料之燃燒等放射線及核污染。
(B) 任何具有爆炸性之核子裝置、配件之放射線有毒爆裂物或其它危險性設備。
(3) 任何因飛機或其它飛行器,以音速或超音速飛行產生壓力波,造成貨物之毀損滅失。
3.3. 本保險單對於下列事由所致任何對被保險人提出之索賠要求,不負賠償責任。
(1) 毀謗或中傷。或
(2) 發生於或可歸因於被保險人、其受僱人、或因業務上之前手之詐欺犯罪、惡意行為及故意疏漏或
(3) 船舶或飛機全部或一部之傭船或包機契約,而被保險人立於本人地位所負之責任。或
(4) 由於被保險人破產或無力清償所致者。或
(5) 被保險人無力支付或收取金錢所致者(但不包括其必須代表本人支付或收取金錢部份所致者)。或
(6) 被保險人怠於依指示投保所致者。或
(7) 被保險人違反注意義務,但索賠人與被保險人並無契約關係。或
(8) 懲罰或懲戒性質之損害賠償。
(9) 制裁限制及除外條款
對於保險人(再保險人)因聯合國決議所作任何制裁、禁令或限制,或歐盟、英國或美國所作貿易或經濟制裁、法律或法規肇致危險所提供的承保、賠償、利益,本保險人(再保險人)概不承保及不負賠償責任或提供任何利益。
(10)電腦駭客攻擊除外條款
本保險不承保直接或間接或可歸責於因使用或操作任何電腦、電腦系統、電腦軟體程式、惡意密碼、電腦病毒或執行程式或任何其他電子系統所引起或所致之毀損滅失責任或費用。
(11)傳染病除外條款
1. 無論本保險合約中是否有任何相牴觸的規定,本保險合約不承保直接或間接因傳染病、或來自傳染病的威脅性或徵兆(無論是實際或潛在的)而自然造成、引起、產生之任何性質的損失,損害,責任,索賠、成本或費用,無論是否有任何其他可能同時造成上述情形或與上述具有因果關係之原因。
2. 本條款所述之傳染病係指可以透過任何物質或媒介從任何生物體傳播到另一生物體的任何疾病:
2.1該物質或媒介包括但不限於病毒,細菌,寄生蟲或其他生物體或其任何變種,無論是否視為活體,以及
2.2傳輸方法無論是直接或間接,包括但不限於空氣傳輸,體液傳輸,或來自任何表面或個體、固體、液體、氣體或生物之間的傳輸,以及
2.3該疾病、物質或媒介可能威脅損害人類健康或福祉,或對財產造成損害、惡化、價值損失或市場可銷售性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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