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項、因誤交、誤運所致貨物毀損或滅失所應負之法定責任。
由於貨物誤交、誤運所生之法定責任,惟以發生在保險期間內者為限。
第三項、因前1、2款所致之附帶利益喪失賠償責任(無論如何,本項承保範圍不適用於航空貨運承攬人責任)
(1) 因貨物毀損、滅失或誤交、誤運貨物之利益喪失,惟以發生在保險期間內者為限。但下列事故除外:
i. 被保險人自有貨物之毀損滅失。
ii. 任何人員或動物之列亡或體傷。
iii. 受載運送以外任何第三人財物之毀損滅失。
但保險人有關於間接損失及附帶利益喪失之責任限額,合計不超過一年度保險期間所定之累積限額。
第四項、貨方應分攤共同海損及海難救助費用之部分(無論如何,本項承保範圍不適用於航空貨運承攬人責任)
於保險期間,被保險人有關於共同海損及海難救助費用應分擔貨物之部分,受賠償請求時之責任為:
i. 僅可諉因於被保險人之違反其與貨主間運送契約。或
ii. 被保險人依法應代替貨主分擔者。
第五項、因接收保管,運送或交付所致之貨物遲到之損失
因貨物接收、保管、運送或交付延遲,而於保險期間受賠償請求者。但諉因於被保險人與貨主,以契約方式合意交付時間或日期,所引起之遲延交付或遲到者除外;惟事先通知保險人,且經保險人同意加收保險費者,不在此限。但保險人有關遲到之損失責任不得超過:
(1) 該遲到貨物之運費。
(2) 任何情況累計皆不得超過年度責任限額。
費用:被保險人因受違反法定義務之指控而為抗辯,經保險人書面同意,且任何請求依本保單係可能需負賠償責任者,則其所支出之訴訟上或訴訟外之費用,包括律師費用,由保險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