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名稱
富邦產物商業動產流動綜合保險
核准、核備或
備查日期
核准、核備或
備查文號

109年12月28日富保業字第1090003364號

 

承保範圍

承保範圍
本公司對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且於本保險單所載區域及承保範圍內,因保險事故所致保險標的物之毀損或滅失,依照本保險契約之規定,負賠償責任。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得事先經本公司同意,於加繳保費後,由本公司簽發批單加保內河、沿海及離島水運。

自負額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發生承保範圍內之損失時,對於每一次損失,須先負擔本保險契約所約定之自負額。
如有其他保險同時應負賠償責任時,除另有約定外,應按各該保險契約所約定之自負額扣減。

不保事項
除外責任(一)
本公司對下列各項財物之毀損或滅失,除經特別約定載明者外,不負賠償責任。
一、 受託或受託寄售之財物。
二、 金銀條塊、貴重金屬及其製品、珠寶、玉石首飾、古玩、藝術品。
三、 文稿、圖樣、紙樣、圖畫、圖案、模型。
四、 貨幣、股票、債券、郵票、印花、稅票、票據及其他有價證券。
五、 各種文書證件、帳薄或其他商業憑證簿冊。
六、 運送保險標的物之交通工具如汽車、機車、船舶、飛機等。
七、 動物、植物。
八、 已裝載於船舶或未完全自船舶卸載或海上貨物運輸保險所承保之進出口貨物。

除外責任(二)
本公司對下列各種危險事故所致保險標的物之毀損滅失,除經特別載明者外,不負賠償責任。
一、 各種放射之輻射及放射能之污染以及直接或間接因原子能引起之火災或延燒。
二、 火山爆發、地下發火以及不論意外與否由於森林平野或叢草之焚燒。
三、 政府機關之行政措施、沒收、非法運送、海關沒收、檢疫所之破壞。
四、 保險標的物使用不當致逾越其承受量或負荷而造成保險標的物本身之損失。
五、 保險標的物屬電機、電氣器具或電氣設備者,因使用過度、電壓過高、搭線、短路、電弧或漏電等而致保險標的物本身之毀損或滅失。
六、 標的物本質或自然耗損、固有瑕疵、腐蝕、沖蝕、蟲蛀。
七、 鍋爐、蒸氣管、蒸氣引擎等因爆炸、破裂而致本身之毀損。
八、 事故發生而無法舉證之損失。
九、 清點或盤存時所發現短缺之損失。
十、 包裝不良、捆紮不當及誤取錯拿標的物之損失。
十一、 任何附帶損失。
十二、 被保險人、要保人、其家屬或負責人之故意行為所致之損失。
十三、 標的物試驗之損失。
十四、 竊盜行為之損失。
十五、 因罷工、暴動、民眾騷擾,無論直接或間接所致之毀損滅失。
十六、 因颱風、洪水,無論直接或間接所致之毀損滅失。
十七、 因地震,無論直接或間接所致之毀損滅失。
十八、 保險標的物儲放於地下室,因颱風、洪水、地震所致之毀損滅失。
十九、 由於貨物裝載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定所致之毀損滅失或費用。
二十、 直接由於遲延所致之毀損滅失或費用,即使此項遲延係因承保事故所致者。
二十一、 由於運送人之無力償債或財務糾紛所致之毀損滅失或費用。
二十二、 任何直接或間接因下述原因,造成電腦系統設備無法正確處理、存取資料所致之賠償請求,且無論該電腦系統設備是否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所有者,均同:
1. 無法正確辨識日期。
2. 無法處理確切日期、或與處理確切日期有關之數值及其他任何資料,而進行讀取、儲存、記憶、操作、解讀、傳送、傳回或處理任何資料、訊息、指令或
指示等。
3. 無法正確操作安裝於電腦系統中與年序轉換有關之任何指令或邏輯運算,包括讀取、儲存、記憶、運算及其他相關資料之處理。

除外責任(三)
電腦病毒及駭客風險除外條款
本保險契約不承保直接或間接或可歸責於因使用或操作任何電腦、電腦系統、電腦軟體程式、惡意密碼、電腦病毒或執行程式或任何其他電子系統所引起或所致之毀損滅
失責任或費用。

除外責任(四)
戰爭及恐怖主義除外條款
本保險契約排除直接或間接由於下列因素導致、造成或與之相關的任何滅失、毀損、費用或支出,且不論任何其他同時發生或先後發生之因素或事故:
1. 戰爭、侵略、外來敵人之行為、敵對狀態或類似戰爭之軍事行動(無論宣戰與否)、內戰、叛亂、革命、顛覆、本質佔相當比例或形同叛亂、軍方或篡奪勢力之民眾
騷擾、強力霸佔或被征用、軍事訓練或演習、任何恐怖主義行為。
2. 恐怖主義行為係指一種由單獨一人或一(多)群人進行,包括但不限於武力或暴力之使用及/或其造成之恐嚇脅迫,無論屬於個人行為或代表或牽涉任何組織或政權,
所欲達成之政治、宗教、意識形態或類似目的,包括企圖影響任何政權及/或置民眾、或民眾之一部分於恐懼之行為。
本保險契約同時排除任何以控制、防阻、鎮壓或任何方式與前述一及/或二項相關為目的所採取行動因而直接或間接導致、造成或與之相關的任何滅失、毀損、費用或支出。
倘保險人主張因前述除外事項,任何滅失、毀損、費用或支出並未由本保險承保,提出反證之責任將歸於被保險人。

除外責任(五)
制裁限制及除外條款
對於保險人(再保險人)因聯合國決議所作任何制裁、禁令或限制,或歐盟、英國或美國所作貿易或經濟制裁、法律或法規肇致危險所提供的承保、賠償、利益,本保險人
(再保險人)概不承保及不負賠償責任或提供任何利益。

除外責任(六)
傳染病除外條款
1. 無論本保險契約中是否有任何相牴觸的規定,本保險契約不承保直接或間接因傳染病、或來自傳染病的威脅性或徵兆(無論是實際或潛在的)而自然造成、引起、產生
之任何性質的損失,損害,責任,索賠、成本或費用,無論是否有任何其他可能同時造成上述情形或與上述具有因果關係之原因。
2. 本條款所述之傳染病係指可以透過任何物質或媒介從任何生物體傳播到另一生物體的任何疾病:
2.1 該物質或媒介包括但不限於病毒,細菌,寄生蟲或其他生物體或其任何變種,無論是否視為活體,以及
2.2 傳輸方法無論是直接或間接,包括但不限於空氣傳輸,體液傳輸,或來自任何表面或個體、固體、液體、氣體或生物之間的傳輸,以及
2.3 該疾病、物質或媒介可能威脅損害人類健康或福祉,或對財產造成損害、惡化、價值損失或市場可銷售性損失。

富邦產物商業動產流動綜合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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