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名稱
富邦產物貨物運送人責任保險
核准、核備或
備查日期
核准、核備或
備查文號
110年4月21日富保業字第1100000711號函備查
承保範圍
承保範圍(一)
本保險契約之承保範圍分為下列甲式、乙式二種,被保險人應自二者選擇其中之一,一經選定,其餘之內容即無適用。
甲式:本保險契約承保被保險人所運送之貨物於正常運送途中因意外事故所致之毀損滅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對被保險人
負賠償之責。
乙式:本保險契約僅承保被保險人所運送之貨物於正常運送途中因火災、爆炸及承載貨物之被保險車輛發生意外碰撞或翻覆所致運送之貨物發生毀損或滅失,依
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承保範圍(二)
本保險契約所承保之毀損滅失責任,以受運送之貨物在本保險契約約定之區域及有效期間內因意外事故所致之直接損失為限。
不保事項
除外責任(一)
託運物以合法財物為限,但本公司對下列財物之毀損滅失,除經特別約定載明者外,不負賠償責任。
1.金銀條塊、貴重金屬及其製品、珠寶、玉石首飾。
2.圖畫、雕像或其他藝術品。
3.貨幣、股票、債券、郵票、印花稅票、票據及其他有價證券。
4.各種文書證件、帳簿、債權憑證、或其他商業憑證、簿冊。
5.爆炸物。
6.動物、植物。
7.蛋類。
8.冷凍貨物、冷藏貨物。
9.貨櫃。
除外責任(二)
本公司不負責賠償因下列原因所致之運送人賠償責任:
1.使用價值或市場價格之損失。
2.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前述所稱附帶損失,係指危險事故直接致財產損失之結果所造成之間接損失。
3.任何罰金、罰鍰、違約金或懲罰性賠償金。
4.被保險人以契約或協議所承受之賠償責任。但縱無該項契約或協議存在時仍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者,不在此限。
5.因運送遲延所致之損失。
6.託運人包裝不固致中途散失滲漏者。
7.包裝完好而其內容短少或不符,而無法證明係因意外事故所致者。
8.因貨物之特性致重量減輕、腐化、醱酵、長黴、生銹、褪色、異味、自燃或遭蟲鼠咬損者。
9.貨物存放於倉庫、堆棧或其他建築物內之損失,但正常運輸途中必須之臨時儲存不在此限。
10.被保險人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之損失。
11.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於執行業務時,因違法行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一之一條規定或因酒類或藥劑影響所致之損失。
12.運送工具超載(超長、超寬、超高、超重)、超速。
13.因颱風、地震、洪水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不論直接或間接所致之損失。
14.因罷工、暴動、民眾騷擾,無論直接或間接所致之毀損滅失。
15.因核子分裂、鎔解或幅射作用,無論直接或間接所致之毀損滅失。
16.因竊盜所致之毀損滅失。
17.當運送工具非為密閉式貨櫃車或箱型車種者,不論任何直接或間接因水濕所致之損失。
18.任何直接或間接因下述原因,造成電腦系統設備無法正確處理、存取資料所致之賠償請求,且無論該電腦系統設備是否為被保險人所有者,均同:
(1)無法正確辨識日期。
(2)無法處理確切日期、或與處理確切日期有關之數值及其他任何資料,而進行讀取、儲存、記憶、操作、解讀、傳送、傳回或處理任何資料、訊息、指令或指示等。
(3)無法正確操作安裝於電腦系統中與年序轉換有關之任何指令或邏輯運算,包括讀取、儲存、記憶、運算及其他相關資料之處理。
19.若承保範圍為乙式者,本公司不負責賠償因下列原因所致之運送人賠償責任:
(1)裝、卸運送物所致之損失。
(2)吊運運送物所致之損失。
除外責任(三)
電腦病毒駭客風險除外條款
本保險契約所承保之運送物毀損係指運送物本體的實質毀損,並未包括資料或軟體的毀損,特別當資料、軟體或電腦程式的任何不利變動係肇因於原始結構的刪除、老舊或改裝。因此,本保險契約排除下列原因所致之毀損或滅失:
1.資料或軟體的毀損或滅失,特別當資料、軟體或電腦程式的任何不利變動係肇因於原始結構的刪改、老舊或改裝,以及任何因此造成之營業中斷損失。無論本除外條款所規定,資料或軟體的毀損或滅失為保險事故所造成之運送物本體直接毀損者,仍予以承保。
2.資料、軟體或電腦程式的功能、堪用程度、應用範圍或便利性受損所造成之毀損或滅失,以及任何因此造成之營業中斷損失。
除外責任(四)
戰爭及恐怖主義除外條款
本保險契約排除直接或間接由於下列因素導致、造成或與之相關的任何滅失、毀損、費用或支出,且不論任何其他同時發生或先後發生之因素或事故:
1.戰爭、侵略、外來敵人之行為、敵對狀態或類似戰爭之軍事行動(無論宣戰與否)、內戰、叛亂、革命、顛覆、本質佔相當比例或形同叛亂、軍方或篡奪勢力之民眾騷擾、強力霸佔或被征用、軍事訓練或演習、任何恐怖主義行為。
2.恐怖主義行為係指一種由單獨一人或一(多)群人進行,包括但不限於武力或暴力之使用及/或其造成之恐嚇脅迫,無論屬於個人行為或代表或牽涉任何組織或政權,所欲達成之政治、宗教、意識形態或類似目的,包括企圖影響任何政權及/或置民眾、或民眾之一部分於恐懼之行為。
本保險契約同時排除任何以控制、防阻、鎮壓或任何方式與前述一及/或二項相關為目的所採取行動因而直接或間接導致、造成或與之相關的任何滅失、毀損、費用或支出。
倘保險人主張因前述除外事項,任何滅失、毀損、費用或支出並未由本保險承保,提出反證之責任將歸於被保險人。
除外責任(五)
制裁限制及除外條款
對於保險人(再保險人)因聯合國決議所作任何制裁、禁令或限制,或歐盟、英國或美國所作貿易或經濟制裁、法律或法規肇致危險所提供的承保、賠償、利益,本保險人(再保險人)概不承保及不負賠償責任或提供任何利益。
除外責任(六)
傳染病除外條款
1.無論本保險契約中是否有任何相牴觸的規定,本保險契約不承保直接或間接因傳染病、或來自傳染病的威脅性或徵兆(無論是實際或潛在的)而自然造成、引起、
產生之任何性質的損失,損害,責任,索賠、成本或費用,無論是否有任何其他可能同時造成上述情形或與上述具有因果關係之原因。
2.本條款所述之傳染病係指可以透過任何物質或媒介從任何生物體傳播到另一生物體的任何疾病:
2.1 該物質或媒介包括但不限於病毒,細菌,寄生蟲或其他生物體或其任何變種,無論是否視為活體,以及
2.2 傳輸方法無論是直接或間接,包括但不限於空氣傳輸,體液傳輸,或來自任何表面或個體、固體、液體、氣體或生物之間的傳輸,以及
2.3 該疾病、物質或媒介可能威脅損害人類健康或福祉,或對財產造成損害、惡化、價值損失或市場可銷售性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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