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名稱
富邦產物受託物管理人責任保險
核准、核備或
備查日期
核准、核備或
備查文號

109年12月28日富保業字第1090003365號

 

承保範圍

第一條 承保範圍
本保險契約之承保範圍分為下列甲式、乙式、丙式三種,被保險人應自三者選擇其中之一,一經選定,其餘之內容即無適用。
甲式:被保險人之受託物,於保險期間內因意外事故所致之毀損或滅失,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乙式:被保險人之受託物,於保險期間內因火災、爆炸或竊盜所致之毀損或滅失,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丙式:被保險人之受託物,於保險期間內因火災、爆炸所致之毀損或滅失,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受託物之定義及其限制
本保險契約所稱之受託物,係指被保險人基於寄託或其他委任關係管理、控制、占有寄託人或其他委任人之物。其性質與種類應以本保險單所載者為限。前項之受託物除本保險契約另有約定外,應儲放於本保險契約所載明之營業處所內。

自負額
對於每一次意外事故中因賠償責任所生之損失,被保險人必須先行負擔自負額額度之損失;本公司僅就被保險人超過自負額之部分負賠償之責。
訴訟費用、和解費用與救護費用不適用前項自負額之規定。

不保事項
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直接或間接因下列事項所致賠償責任,本公司不負理賠之責:
一、受託物本身包裝不固致損失或滲漏者。
二、包裝完好但其內容短少或不符,而無法證明係因本保險契約載明承保範圍內之意外事故所致。
三、受託物之本質致重量減輕,熱漲、冷縮、腐化、醱酵、長黴、生銹、褪色、異味、自燃或遭蟲鼠咬損。
四、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五、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盜取受託物。
六、颱風、地震、洪水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
七、敵人侵略、外敵行為、戰爭(不論宣戰與否)類似戰爭行為、叛亂、內戰、強力霸佔或被徵用、軍事訓練或演習。
八、罷工、暴動、民眾騷擾。
九、核子分裂、鎔解或輻射作用。
十、無法解釋之短少及損失,或清點或盤存時所發現短缺之損失。
十一、被保險人為修護受託物引起之損失。
十二、偽造、變造提貨單據而被他人盜領。
十三、檢疫或海關規定之扣留或銷毀。
十四、政府之沒收或充公者。
十五、違禁品。
十六、寄託人或其他委任人因受託物毀損或滅失所喪失之期待利益及其所引起之附屬損失。

特約承保事項
被保險人就下列物品之毀損或滅失所致之賠償責任,除經本保險契約特別約定外,本公司不負理賠之責:
一、金銀條塊、貴重金屬、珠寶、玉石及其製品。
二、圖畫、雕像或其他藝術品。
三、貨幣、股票、債券、郵票、印花稅票、票據及其他有價證券。
四、各種文書證件、帳簿、債權憑證、或其他商業憑證與簿冊。
五、各種藍圖、設計圖、手稿、文書證件。
六、爆炸物。
七、動物、植物。
八、運送中暫時儲存之貨物。
九、被保險人租賃之物品。
十、冷凍或冷藏物品。
十一、露天堆置之物品。

除外事項
電腦系統年序轉換除外不保附加條款
茲約定:
一、公司對於直接或間接因電腦系統年序轉換因素,導致系統無法正常運作,包括運作結果錯誤、運作中斷或不能運作,所致電腦系統設備本身及
與該設備運作有關之任何其他財物之直接或間接毀損滅失,以及因而所引起任何性質的附帶損失,或被保險人依法應負或以契約及協議所承受
之賠償責任,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二、本附加條款所稱電腦系統係指電腦及其週邊設備或其他電子設備,包括研究、設計、商業、工業、行政用電子資料處理設備、工廠生產或監控
用自動控制設備、辦公用自動化設備、金融業自動提款機、跨行連線提款轉帳計息設備、衛星、雷達或無線電通訊設備、交通導航設備及電子
醫療或實驗儀器設備及其他具類似功能之各項設備。

電腦病毒及駭客風險除外條款
本保險契約不承保直接或間接或可歸責於因使用或操作任何電腦、電腦系統、電腦軟體程式、惡意密碼、電腦病毒或執行程式或任何其他電子系統
所引起或所致之毀損滅失責任或費用。

戰爭及恐怖主義除外條款
無論本保險或任何附加條款、批單包含任何意義相反之規定,茲同意本保險排除直接或間接由於下列因素導致、造成或與之相關的任何滅失、毀損、
費用或支出,且不論任何其他同時發生或先後發生之因素或事故;
(1)戰爭、侵略、外來敵人之行為敵對狀態或類似戰爭之軍事行動(無論宣戰與否)、內戰、叛亂、革命、顛覆、本質佔相當比例或形同叛亂、軍方
或篡奪勢力之民眾騷擾;或
(2)任何恐怖主義行為。
就本附加條款之目的而言,恐怖主義行為係指一種由單獨一人或一(多)群人進行,包括但不限於武力或暴力之使用及/或其造成之恐嚇脅迫,無論
屬於個人行為或代表或牽涉任何組織或政權,所欲達成之政治、宗教、意識形態或類似目的,包括企圖影響任何政權及/或置民眾、或民眾之一部
分於恐懼之行為。
本附加條款同時排除任何以控制、防阻、鎮壓或任何方式與前述(1)及/或(2)項相關為目的所採取行動因而直接或間接導致、造成或與之相關的任
何滅失、毀損、費用或支出。
倘保險人主張因前述除外事項,任何滅失、毀損、費用或支出並未由本保險承保,提出反證之責任將歸於被保險人。
倘本附加條款之任何部分經察覺為無效或無法施行,其餘部分仍將充分有效。
本附加條款所記載事項,如與主保險單條款牴觸時,依本附加條款規定辦理,其他事項仍適用主保險單條款之規定條款。

制裁限制及除外條款
對於保險人(再保險人)因聯合國決議所作任何制裁、禁令或限制,或歐盟、英國或美國所作貿易或經濟制裁、法律或法規肇致危險所提供的承保、
賠償、利益,本保險人(再保險人)概不承保及不負賠償責任或提供任何利益。

傳染病除外條款
1.無論本保險契約中是否有任何相牴觸的規定,本保險契約不承保直接或間接因傳染病、或來自傳染病的威脅性或徵兆(無論是實際或潛在的)
而自然造成、引起、產生之任何性質的損失,損害,責任,索賠、成本或費用,無論是否有任何其他可能同時造成上述情形或與上述具有因
果關係之原因。
2.本條款所述之傳染病係指可以透過任何物質或媒介從任何生物體傳播到另一生物體的任何疾病:
2.1 該物質或媒介包括但不限於病毒,細菌,寄生蟲或其他生物體或其任何變種,無論是否視為活體,以及
2.2 傳輸方法無論是直接或間接,包括但不限於空氣傳輸,體液傳輸,或來自任何表面或個體、固體、液體、氣體或生物之間的傳輸,以及
2.3該疾病、物質或媒介可能威脅損害人類健康或福祉,或對財產造成損害、惡化、價值損失或市場可銷售性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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