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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保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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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保之危險
 1 危險條款
 除下列第4,5,6及7 條之規定以外,本保險承保
 1.1 被保險標的物之滅失或毀損可合理諉因於
 1.1.1 火災或爆炸。
 1.1.2 船舶或駁船擱淺、觸礁、沉沒或翻覆。
 1.1.3 陸上運輸工具傾覆或出軌。
 1.1.4 船舶或駁船或其他運輸工具與水以外之任何外界物體相碰撞或觸撞。
 1.1.5 於遇難港卸貨。
 1.1.6 地震、火山爆發、雷擊。
 1.2 被保險標的物之滅失或毀損由以下原因所造成者
 1.2.1 共同海損犧牲
 1.2.2 投棄或海浪掃落
 1.2.3 海水、湖水、河水進入船舶、駁船、艙間、貨櫃、貨廂或儲貨處所。
 1.3 任何一件貨物於裝卸船舶或駁船時落海或掉落之全損。
 2 共同海損條款
 本保險承保依據運送契約及/或適用之法律與慣例所理算或認定之共同海損與施救費用,而其發生係為了避免或有關避免本保險第4,5,6及7 條或其他條款除外不保以外之原因所致之損失。
 3 雙方過失碰撞條款
 本保險並對被保險人於運送契約中依”雙方過失碰撞”條款所應負的責任額予以補償,一如在本保險可受償的損失同。倘船舶所有人依據該條款索賠時,被保險人同意立即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得自費為被保險人對該項索賠提出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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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保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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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保項目
 4 一般除外條款
 本保險不承保下列各項損失及費用:
 4.1 得諉因於被保險人的故意過失引起的損害或費用。
 4.2 被保險標的物之正常的滲漏、正常的失重或失量或正常的耗損。
 4.3 被保險標的物的不良或不當包裝或配備引起的損害或費用。(本條款所謂的”包裝”包括在貨櫃或貨箱內之裝載,但以種此裝載發生於本保險生效前或由被保險人或其雇用之人所為之者為限。)
 4.4 被保險標的物之固有瑕疵或本質引起的損害或費用。
 4.5 主因為遲延所引起的損害或費用,即使該遲延是由承保之危險事故所引起。(依第2 條共同海損條款可予賠付之費用則不在此限)
 4.6 由於船舶之船東、經理人、傭船人或營運人的無力清償或債務不履行所引起的損害或費用。
 4.7 由於任何人之惡意行為對被保險標的物全部或部份之蓄意毀損或破壞。
 4.8 任何由於使用原子或核子分裂及/或融合或其他類似反應或放射性的戰爭武器所造成的損害或費用。
 
 5 不適航及不適運除外條款
 5.1 本保險不承保載運船舶或駁船之不適航,或載運船舶、駁船、運輸工具、貨櫃或貨箱之不適安全運送被保險標的物所引起之滅失、毀損或費用,而此種不適航或不適運於被保險標的物裝載之時已為被保險人或其雇用之人所知情者。
 5.2 除不適航或不適運已為被保險人或其雇用之人所知情者外,保險人同意放棄任何違反載運船舶應具備適航能力或適運條件以運送被保險標的物至目的地之默示保證規定。
 
 6 兵險除外條款
 本條款不承保下列危險事故所引起的損害或費用:
 6.1 戰爭內戰革命叛亂頭覆或由其引起之內爭,或交戰國雙方之敵對行為。
 6.2 因捕獲扣押拘留禁止或扣留,及其結果或任何企圖。
 6.3 遺棄之水雷魚雷炸彈或其他遺棄的戰爭武器。
 
 7 罷工除外條款
 本保險不承保下列損害或費用:
 7.1 由罷工工人、停工工人,或參與工潮、暴動或民眾騷擾之人員所致者。
 7.2 由罷工、停工、工潮、暴動或民眾騷擾所導致者。
 7.3 由任何恐佈份子或具有政治動機者之活動所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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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富邦產物貨物運輸保險(協會貨物保險(B)條款19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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