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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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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產物貨物運輸保險(協會煤炭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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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核備或 備查日期 核准、核備或 備查文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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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01月25日
富保業字第10700002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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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保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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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下列第4,5,6及7條之規定以外,本保險承保
1.1 被保險標的物之滅失或毀損可合理諉因於
1.1.1 火災、爆炸或發熱,甚至是因自燃、固有瑕疵或保險標的物的本質所致者。
1.1.2 船舶或駁船擱淺、觸礁、沉沒或翻覆。
1.1.3 船舶或駁船或其他運輸工具與水以外之任何外界物體相碰撞或觸撞。
1.1.4 於遇難港卸貨。
1.1.5 地震、火山爆發、雷擊。
1.2 被保險標的物之滅失或毀損由以下原因所造成者
1.2.1 共同海損犧牲
1.2.2 投棄
1.2.3 海水、湖水、河水進入船舶、駁船、艙間、貨櫃、貨廂或儲貨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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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保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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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除外條款
本保險不承保下列各項損失及費用:
1.1 得諉因於被保險人的故意過失引起的損害或費用。
1.2 被保險標的物之正常的滲漏、正常的失重或失量或正常的耗損。
1.3 主因為遲延所引起的損害或費用,即使該遲延是由承保之危險事故所引起。(依第2條共同海損條款可予賠付之費用則不在此限)
1.4 由於船舶之船東、經理人、傭船人或營運人的無力清償或債務不履行所引起的損害或費用。
1.5 由於任何人之惡意行為對被保險標的物全部或部份之蓄意毀損或破壞。
1.6 任何由於使用原子或核子分裂及/或融合或其他類似反應或放射性的戰爭武器所造成的損害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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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產物貨物運輸保險(協會煤炭條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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