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名稱
富邦產物漁船船舶保險
核准、核備或
備查日期
核准、核備或
備查文號
104年7月2日
金管保產字10402523520 號函修正

 

承保範圍

1. 本保險對被保漁船因下列危險事故所致之全損(實際全損或推定全損),負賠償責任。
(1) 海洋、河流、湖泊或其他可通航水域之危難。
(2) 火災、爆炸。
(3) 核子設施或反應器之損壞或意外事故。
(4) 與航空器或類似物體、或其墜落之物體、陸上運輸工具、船塢或港口設施之觸撞。
(5) 地震、火山爆發或閃電。
(6) 漁獲物、燃料或補給品裝卸、移動時之意外事故。
(7) 鍋爐爆裂、軸承破裂或船體、機器之潛在瑕疵。
(8) 船長、幹部、船員或引水人之疏忽。
(9) 修船人或租船人之疏忽,但以修船人或租船人非屬本保險單之被保險人者為限。
(10) 船長、幹部或船員之惡意行為。
(11) 海上劫掠。
2. 但上項第六款至第十款之危險事故須非由於被保險人、船舶所有人或其管理人未盡相當之注意所致者。若船長、幹部、船員或引水人持有被保漁船之股份者,不視為本條所稱之船舶所有人。

不保事項
本保險對被保漁船因下列危險事故所致之毀損、滅失、責任或費用,不負賠償責任。
1. 戰爭、內亂、革命、叛亂、顛覆或因而引起之內亂,或來自交戰國或其對抗之敵對行為。
2. 捕獲、扣押、拘管、禁制或扣留及其結果或任何此項之企圖。
3. 遺棄之水雷、魚雷、炸彈或其他武器。
4. 罷工工人、停工工人或參與工潮、暴動或民眾騷擾者之行為。
5. 任何恐怖份子或任何懷有惡意或政治動機者之行為。
6. 沒收或充公。
7. 變更使用性質或改裝致危險增加。
8. 使用原子或核子分裂、融解或其他反應或輻射物質之武器爆炸。
9. 徵用或徵購。
10. 依照一般司法程序之運作,未提供擔保或支付罰金、罰鍰或任何財務原因之破產或債務糾紛所致者。
11. 由於遲延引起之費用。
短期費率係數表



保費退費係數表



附加費用率

無條件及30.7%

富邦產物漁船船舶保險

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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