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保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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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保險對被保漁船因下列危險事故所致之全損(實際全損或推定全損),負賠償責任。
(1) 海洋、河流、湖泊或其他可通航水域之危難。
(2) 火災、爆炸。
(3) 核子設施或反應器之損壞或意外事故。
(4) 與航空器或類似物體、或其墜落之物體、陸上運輸工具、船塢或港口設施之觸撞。
(5) 地震、火山爆發或閃電。
(6) 漁獲物、燃料或補給品裝卸、移動時之意外事故。
(7) 鍋爐爆裂、軸承破裂或船體、機器之潛在瑕疵。
(8) 船長、幹部、船員或引水人之疏忽。
(9) 修船人或租船人之疏忽,但以修船人或租船人非屬本保險單之被保險人者為限。
(10) 船長、幹部或船員之惡意行為。
(11) 海上劫掠。
2. 但上項第六款至第十款之危險事故須非由於被保險人、船舶所有人或其管理人未盡相當之注意所致者。若船長、幹部、船員或引水人持有被保漁船之股份者,不視為本條所稱之船舶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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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保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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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險對被保漁船因下列危險事故所致之毀損、滅失、責任或費用,不負賠償責任。
1. 戰爭、內亂、革命、叛亂、顛覆或因而引起之內亂,或來自交戰國或其對抗之敵對行為。
2. 捕獲、扣押、拘管、禁制或扣留及其結果或任何此項之企圖。
3. 遺棄之水雷、魚雷、炸彈或其他武器。
4. 罷工工人、停工工人或參與工潮、暴動或民眾騷擾者之行為。
5. 任何恐怖份子或任何懷有惡意或政治動機者之行為。
6. 沒收或充公。
7. 變更使用性質或改裝致危險增加。
8. 使用原子或核子分裂、融解或其他反應或輻射物質之武器爆炸。
9. 徵用或徵購。
10. 依照一般司法程序之運作,未提供擔保或支付罰金、罰鍰或任何財務原因之破產或債務糾紛所致者。
11. 由於遲延引起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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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費率係數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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