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名稱
富邦產物停業損失保險颱風及洪水險附加條款
核准、核備或備查文號
富保業字第1080000704號函備查
核准、核備或備查日期
2019/04/09
承保內容
壹、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於投保富邦產物停業損失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繳保險費,投保富邦產物停業損失保險颱風及洪水險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在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本公司對於直接因颱風或洪水所致承保地址內財物毀損或滅失導致完全無法營業所致之停業損失,依本附加條款之約定,負賠償責任。
陸上颱風警報解除後,再度發佈之陸上颱風警報視為另一次事故。洪水退去七十二小時後,再度發生洪水時視為另一次事故。
貳、用詞定義
本附加條款用詞定義如下:
(一)、颱風:本附加條款所稱颱風係指經中央氣象局就台灣地區發布有陸上颱風警報者。
(二)、洪水:本附加條款所稱洪水係指由海水倒灌、海潮、河川、湖泊、水道之水位突然暴漲、氾濫,或水壩、水庫、堤岸崩潰,或豪雨、雷雨之積水導致地面遭水迅速淹沒之現象。
參、自負額
本附加條款承保範圍內之任何一次損失自負額為二個連續營業日之損失,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凡自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時起算,其確定停業期間不超過二個連續營業日者,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而確定停業期間超過二個連續營業日者,本公司僅就超過自負額之損失部份負賠償責任。
肆、條款之適用
本附加條款如與主保險契約條款牴觸時,悉以本附加條款為準。其他未規定事項,仍適用主保險契約條款之規定。
不保事項
本附加條款不承保無論直接或間接因下列各種危險事故或原因所致之停業損失:
一、 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Consequential Loss)。
二、 因雨水、砂塵等引起之損失所致者;但承保地址內之建築物其屋頂、門窗、通氣口或牆壁先直接遭受颱風損壞,造成破孔,致使承保地址內財物遭受雨水或砂塵等引起之損失所致者,不在此限。
三、 因冰霜、暴風雪引起之損失所致者。
四、 因颱風或洪水引起之地層滑動或下陷、山崩、地質鬆動、沙及土壤流失(包括土石流)所致者。
五、 圍牆及其大門或置存於露天之設備所遭受之損失所致者,但經特別約定者,不在此限。
六、 金屬煙囪、室外廣告設備及招牌,或其他室外裝修所遭受之損失所致者,但經特別約定者,不在此限。
七、 在翻造或修建中之承保建築物,因外部門窗及其他開口缺乏完善之防風防雨設備所遭受之損失所致者。
八、 因所承保之危險事故引起爆炸豁裂所致之損失所致者。
九、 因撒水器設備、水槽、水管、或其他供水、儲水設備破毀或溢水所致之損失所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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